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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22 15:31 微博认证:搜狐新闻官方微博

【系统查无记录?河南一#银行拒付储户27年前老存折存款#】一本1999年的老存折,余额35900元,想取钱时却被银行告知“查无此账”。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银行却试图将该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理由是“按照一般逻辑,储户知道无法取款以后,应该马上报警或者向上级反映”。经过法院一审和二审,银行均败诉,被要求支付剩余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判决书显示,河南省民权县储户李某于1999年5月10日在某银行民权支行处开设账户。至2004年8月24日,李某从该账户中取款800元,账户余额显示为3.59万元。此后,李某再次去网点办理支取业务,但银行未为李某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李某多次向该行工作人员催要存款,工作人员胡某陆续向李某支付了1.8万元,剩余1.79万元一直没有支付。

20年后,李某将银行告上法院,请求判决银行返还存款1.79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支付存款及利息。

银行随即向商丘市中院提起上诉。该支行反复强调,其经多次系统核查,未查询到李某的案涉账户存款记录,无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予以印证。李某长期未对案涉款项主张权利,结合金融业务惯例,不排除其已办理挂失支取、销户结清的可能。该行进一步解释称,金融机构凭证依法最低保管期限为15年,而案涉业务距今已超20年,银行客观上无法留存超期凭证,银行已尽到系统核查义务,无记录即应认定李某举证不能。

另外,银行还试图将该案件定性为民间借贷,理由是:2004年以来,银行工作人员胡某共偿还李某1.8万元。按照一般的逻辑,储户在知道存款无法支取以后,应该马上报警或者向信用社的上级或监管机构反映,而不是一直向银行的负责人索取款项,且一直延续20多年。该笔款项应该是被李某取走并出借给胡某,因此可以认定是胡某与李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现因胡某去世,李某妄图通过诉讼继而将责任转移到某银行民权支行身上。

对此,商丘市中院认为,现某银行民权支行仅以“系统内查无记录”为由抗辩,但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等风险属于其经营及管理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某银行民权支行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李某支付了该笔款项,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由银行负担。http://t.cn/AX9I5Z4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