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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22 15:39 微博认证:娱乐博主 超话创作官(星有千千杰超话)

#河南一银行拒付储户27年前老存折存款#河南商丘一银行因“系统查无记录”拒付储户27年前老存折剩余存款,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银行败诉,须支付本金及利息。
事件核心脉络
存款与纠纷:1999年,河南民权县储户李某在某银行支行开户,2004年取款后存折显示余额3.59万元。此后银行拒绝办理支取,工作人员胡某陆续支付1.8万元,剩余1.79万元长达20年未兑付。
银行抗辩:银行称历经三次系统更新,查无该账户记录,且凭证保管期仅15年,无法提供原始资料;同时推测储户可能已挂失支取,或该款项实为储户与胡某的个人借贷。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盖有银行印章的存折是有效债权凭证,储户已完成初步举证。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属于其自身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储户。因银行无法提供取款或销户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判支付剩余本金及自2004年起的活期利息。
关键争议与法律逻辑
凭证效力:纸质存折作为储蓄合同的核心凭证,其法律效力不因银行电子系统数据丢失而灭失。
举证责任:在储户持有真实存折的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至银行。银行若主张存款已支取,必须提供取款凭证、挂失记录等反证,仅凭“系统无记录”不足以对抗书面凭证。
风险承担:金融机构的系统升级、档案遗失等管理疏漏产生的风险,应由银行自行承担,而非由信赖银行信用的储户买单。
关联案例对比
河南另有一起汝州储户持1999年93万元老存折取款被拒案。该案中,银行指控存折系前员工伪造,涉事员工出庭承认造假。法院最终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依据“先刑后民”原则驳回民事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与商丘李某案纯民事合同纠纷的性质存在显著差异。 http://t.cn/AX9Itc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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