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老存折 取钱被银行告知查无此账】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案发地为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涉事银行为某银行民权支行,储户为化名李某的当地居民,纠纷围绕一本1999年开户、账面余额35900元的老存折展开。根据法院判决书还原,李某于1999年5月10日在某银行民权支行(前身含当地信用社体系)开立账户,存折清晰打印账号、户名、存取款流水并加盖业务印章,2004年8月24日李某取款800元后,存折明确显示账户余额35900元,此后李某再赴网点支取被拒,银行工作人员胡某(曾任信用社负责人,后在该行工作)在后续多年间陆续以个人周转名义向李某支付1.8万元,剩余1.79万元始终未兑付,李某于2026年2月3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本金1.79万元及利息、由银行承担诉讼费。
庭审阶段银行给出多套抗辩,一审时某银行民权支行称经系统查找无该存款记录,金融机构凭证法定最低保管期15年、案涉业务超20年无法留存超期凭证,系统经历三次升级更新,不排除李某已挂失支取或销户结清,二审中银行延续“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加重银行责任”的思路,强调无开户资料与交易流水印证,又称2004年以来胡某个人已还1.8万元、胡某与李某无业务交集前因,试图将款项定性为李某与已故前员工胡某的民间借贷而非储蓄关系。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所持存折记载完整、有信用社签章,系储蓄存款合同有效债权凭证,银行保证本金安全与付息义务不免除,扣除已付1.8万元,银行须支付剩余本金1.79万元,并按同期活期利率支付自2004年8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利息,银行“不排除挂失支取”未提交任何挂失单、取款签字或销户单据,法院不予采信,案件受理费248元由银行负担,某银行民权支行不服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明确系统数据迁移丢失、档案保存不完整属银行自身经营风险,不得转嫁储户,银行举证不能即败诉。
这起“储户有折、银行无账”的拉锯折射出数字化转型里早期手工台账与老账户的真实隐患,某银行民权支行把三次系统更迭造成的检索断档当成免债理由,用“凭证超15年保管期”“不排除挂失”“像民间借贷”三句话交替挡枪,但纸质存折的公章与打印流水在法律上优先于内部电子库缺失,法院把初步举证完成后的反证责任压给银行,逻辑链条是:你发折、你盖章、你系统丢了是你自家运维的事,不能让储户用27年前的血汗钱替IT迁移买单。
老存折不会因系统升级自动失效,遇拒付先留好存折原件与沟通录音,别接受工作人员私下凑钱了事,直接走监管投诉或诉讼;对银行侧而言,历史账户清查、老凭证电子化校验、超长期未动账户主动核验,是比法庭上补“不排除”三个字更该提前做的功课,截至2026年7月22日,该案二审判决已生效,银行须向李某兑付1.79万元本金及2004年8月24日起的活期利息(摘要来源:深港在线)#银行#老存折##27年老存折 取钱被银行告知查无此账#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