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亮医生
26-08-03 06:14 微博认证:儿科医师 头条文章作者

近日,抚州健强第五医院韩杰医生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事,在医疗圈引起了广泛讨论。

据目前网络公开信息,2024年2月,一名2岁患儿因腹痛、呕吐等症状凌晨急诊就诊,腹部平片提示肠梗阻,收入院后接受保守治疗。后续患儿病情持续加重,转院途中昏迷,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医学鉴定认为,诊疗过程中存在两项重要过错:一是未进行或未记录腹股沟区查体,导致嵌顿性腹股沟斜疝未被及时识别;二是未及时请外科会诊,没有充分评估急诊手术指征。此后,医院承担了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相关医生也受到暂停执业等行政处罚。随后,接诊医生又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一名儿童过敏反应科医生,看到这个案例,我的心情非常复杂。

首先,必须承认,儿童急腹症变化快、表达能力有限,腹股沟、阴囊等部位的查体,是腹痛、呕吐、疑似肠梗阻患儿不能遗漏的基本环节。该查的部位没有查,该记录的内容没有记录,该请的会诊没有及时请,这些教训值得所有儿科医生警醒。医疗安全不能依靠经验和运气,而要依靠规范的查体、完整的记录、及时的病情评估和明确的升级处理流程。

但另一方面,医疗过错、医疗事故和医疗犯罪,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诊疗中存在疏漏,并不必然等于刑法意义上的“严重不负责任”。判断一名医生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只看最终出现了死亡结果,还应当综合判断:当时病情是否典型、医生是否进行了必要处置、是否存在明显违反诊疗常规、个人过错与医院制度缺陷如何区分、接诊医生与后续值班医生责任如何划分,以及过错与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如果一次漏诊、误诊,只要出现严重后果,就可能直接进入刑事追责,那么带来的后果未必只是“医生更加负责”,还可能是急诊高风险岗位无人愿意承担、危重患儿被过度检查和过度转诊,医生为了自我保护而采取防御性医疗。

这并不是说医生出现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

该赔偿的,应当赔偿;该行政处罚的,应当处罚;存在严重失职甚至漠视患者生命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事责任应当是最后一道责任,而不是只要医疗结果严重,就自动启动的责任。

这个事件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简单地问“医生有没有错”,而是三个更具体的问题:

第一,同行怎么看?这样的诊疗疏漏,是否已经达到了应当判刑的程度?

第二,法律界怎么看?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应当如何认定?

第三,患者和家属怎么看?大家期待的是合理追责,还是只要出现死亡,就必须有人坐牢?

医疗需要敬畏生命,医生也必须对自己的诊疗行为负责。但同样,法律也应当清晰区分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与犯罪行为。

作为一名儿科医生,这个案例给我的提醒是:儿童腹痛、呕吐、哭闹、疑似肠梗阻,一定要进行全面查体;发现病情与初步诊断不完全吻合时,要及时复评、会诊和升级处置;不仅要“做了”,还要在病历中明确记录。

同时,我也真心希望,涉及医生刑事责任的案件,能够经得起医学、证据和法律的多重检验。

医生不能因为职业身份而免责,也不应因为治疗失败就天然成为罪犯。

发布于 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