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大棚徐律
26-07-29 20:58 微博认证:律师 教育博主

看完小红书那起实习律师案件心里很无语😮‍💨
法院酌定实习律师承担3万元座位费、培训费。不理解判决书里那句“座位具有稀缺性,属于资源投入”[无聊],重点本案还据此认定了律所服务期相关内容,非常不可合理。

两个问题想聊一聊:
1️⃣ 双方已经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按照劳动争议规则,主张存在专项培训、产生培训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本案法院在律所并没有完整的费用支出凭证,仅凭一份《确认函》,能不能直接证明已经提供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专项业务培训?仅仅签字确认函,是否能够完成专项培训的举证义务?

2️⃣把办公座位直接定性为稀缺资源投入,我持保留意见。

行业现状里,座位本身是可选择条件。不少律所,选座位就对应收入、管理费的差异;不选座位也可以有别的合作模式。但这份判决文书中,看不到双方报酬、管理费与之对应的差异。工位本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劳动条件,直接将工位成本视作对劳动者的资源投入,逻辑很难认同。

最后,在律所上诉状中认为实习律师的行为破坏行业根基,但我反而担忧这份裁判带来的示范效应。

如果该判决成为参考判例,未来大量律所都可以效仿,将工位、日常带教包装成“资源投入”,随意设置服务期违约赔偿,而且律所是相比实习律师更懂法律,资源和能力也更占优势的,这会直接导致实习律师作为“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流动权利。真心觉得本案值得再审。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