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分手男方诉返8万彩礼被驳#法院这次判得漂亮:彩礼的返还,不看“有没有那张纸”,看“有没有过日子的实质”。
有人可能不理解:民法典不是说“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当返还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确实规定了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其中第一种就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机械适用这条,本案男方稳赢。
但法院没有这么判。
因为2024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律从“唯登记论”变成了“实质判断论”。
长顺县法院这个案子的判决逻辑很清晰。法官算了四笔账:
第一笔账:时间账。 同居两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是“闪婚闪离”。
第二笔账:辛苦账。 女方怀孕、分娩、哺乳,身心付出了巨大牺牲。
第三笔账:经济账。 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女方也购置了嫁妆。
第四笔账:责任账。 男方在女方孕产期间关心较少,不是受害方。
四笔账算下来,法院认定:虽然没领证,但双方已按习俗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两年并生育子女,基本实现了缔结婚姻的实质目的。男方要求全额返还,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这个判决的意义在于:法律认了“夫妻之实”。
最高法在类似案例中明确说过: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的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在有妊娠经历的情形下,若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即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有违公平原则。
法律终于承认了:一个女性在同居期间的生育、养育、家务付出,是有价值的。
彩礼的本质是什么?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结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领到那张证”,还是“一起过日子、养育子女”?
长顺县法院的判决告诉你——领证不是目的,过日子才是。 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但同样不支持把彩礼当成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