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6-30 15:06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明天有一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其中一个争议问题在于行政审计后对于已结算工程价款进行审减,业主单位遂与总包单位依据行政审计结论重新签订结算协议,然案涉施工合同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且挂靠人对于行政审减并不认可,此时要求总包单位按照原结算协议支付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挂靠人甲借用B公司资质从业主单位A单位处承接案涉项目,A单位与B公司签订案涉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未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为准,约定工程价款按照第三方财评机构的意见为准。工程施工完毕后,业主单位A单位选定财评机构,经挂靠人甲、财评机构核对工程清单,财评机构作出意见后,业主单位A单位与总包单位B公司签订《结算协议》按照2000万元结算工程价款,并支付完毕除质保金60万以外的全部工程价款。因A单位当地政府年度行政审计工作安排,A单位“不幸”被抽中作为被审计单位,当地审计局对A单位建设的案涉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对于案涉项目复审审减40万元。挂靠人甲对于该审计报告明确表示反对,然总包单位B公司仍然与业主单位A单位重新签订《结算协议》按照1960万元结算工程价款。后业主单位A单位将品迭后的剩余工程款20万元支付给总包单位B公司,现挂靠人甲起诉要求总包单位B公司支付60万元工程款。

争议焦点:1.若业主单位A单位明知甲与B公司之间的挂靠行为,其绕开甲与B公司重新达成的《结算协议》【1960万元】是否对甲发生法律效力;2.若业主单位A单位对甲与B公司之间的挂靠行为不知情,但在挂靠人甲明确反对《审计报告》审减结论时,被挂靠的总包单位B公司擅自与业主单位重新达成的《结算协议》【1960万元】是否对甲发生法律效力;3.案涉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是否必然需要根据审计结论结算工程价款;4.审计局作出的《审计报告》与项目竣工结算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理解?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