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份咨询:A公司系案涉项目总包单位,B公司系案涉项目分包单位,自然人甲挂靠在B公司从A公司处承接案涉项目的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由C公司进行承保;自然人甲招用工人进行施工,其中工人乙在施工过程中不幸受伤。
工人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提起仲裁/诉讼,要求确认分包单位B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主体责任,经仲裁、一审、二审,依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十向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生效判决认定分包单位B公司对工人乙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随后,工人乙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调查后认定本次事故构成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其中,《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载明B公司为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工人乙基于前述事实向B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经仲裁、一审、二审,生效判决判令B公司向乙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此时,B公司向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C公司主张保险理赔,C公司以工人乙非B公司的员工、B公司非工人乙的雇员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C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在上述案情中,B公司并未为工人乙购买社保,若B公司已经被工人乙购买社保,在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工人乙所获得的工伤赔付款项是否全部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分为用人单位支付部分和社保基金支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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