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
26-11-02 19:52 微博认证:大河报官方微博

【#女子离婚被前夫索要继子抚养费#】近日,新疆额敏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涉继子女抚养的纠纷案,厘清继父母抚养责任的法律边界。

2019年,家住额敏县的陈某与王某结婚。陈某承担起继母责任,照顾王某与前妻所生的孩子小华(化名)。婚后,陈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2月,两人协议离婚,并约定:陈某每月支付小华抚养费500元,直至其年满16周岁;陈某对王某名下房屋享有居住权。之后,双方又因抚养费支付、房屋居住权等问题产生争议。

陈某认为自己与小华没有血缘关系,不应承担小华的抚养责任。2026年7月,她起诉至额敏县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庭审中,王某表示,离婚协议是整体约定,居住权和抚养费绑定,不能单独撤销,陈某应当继续履约。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法条明确了,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非因婚姻关系自动产生,而是以是否“抚养教育”为前提。

经法院审理核实,陈某与小华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形成稳定抚养教育关系。陈某和王某离婚后,陈某与小华的继母子关系已中断。此外,王某将居住权与抚养义务捆绑的主张,混淆了财产约定与人身法律关系,缺乏法律依据。

承办法官结合双方共同生活、陈某对小华抚养等情况,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基于过往的感情,自愿支付15000元作为小华的学费,但不再承担抚养义务;陈某放弃王某名下房屋居住权。(来源:新疆法治报 编辑:古月) http://t.cn/AXjkHIw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