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
26-10-31 08:11 微博认证:光明日报法人微博

【#流浪猫狗伤人谁来担责#】#法律视角# 案情:新疆伊宁市,12岁的倪某在某小区大门附近时,一只未拴绳的黑色流浪狗向其靠近。倪某受到惊吓,从距地面约2米的高台跳下,导致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小区业主反映,居民汤某多次在固定位置对该流浪狗进行投喂。物业公司未对该流浪狗采取任何驱离或管控措施。倪某遂将汤某及物业公司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长期投喂流浪狗,使该狗获得稳定食物来源,并长期在该小区形成固定活动区域,可以认定汤某与流浪狗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倪某避险方式超出合理限度,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倪某应自行承担40%责任,汤某与物业公司应各承担30%责任,判决汤某与物业公司分别赔偿倪某损失3.82万元。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汤某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长期投喂的行为构成了与黑狗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法律不禁止善意的投喂行为。本案判决表明,当投喂一旦超出偶发范畴、形成稳定喂养的事实,喂养者就应当预见到相应的风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http://t.cn/AXjnIFU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