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不担责,但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一次性帮扶死者家属1.9万元。”
《民法典》第184条,原文就一句话:“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又被称为“好人条款”,立法的时候连”除有重大过失外”这几个字都专门删掉了,就是为了让你敢伸手帮忙。
再看《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老人是自身疾病发作,店主没有设施缺陷,没有救助延误,及时打了120。
所以从因果关系上讲,这1.9万一分钱都不该出,那为什么还是出了?
因为“调解”这个词在基层实践中,很多时候并非是“依法调解”,更像是“和稀泥”。
但如果每次执行都是“你先赔了,我再想办法补给你”,那这条法写了跟没写有什么区别?
好人不怕做好事,怕的是做完好事还得等部门“研究研究”才能拿回自己不该花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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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