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日起有一个新实施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次修正,核心点分享给各位。
1️⃣核心变化
1. 明确“公之于众”认定标准
删去原解释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明确只要将作品向不特定人公开即构成“公之于众”,无需以公众实际知晓为要件,因侵权行为导致作品被公开的也纳入认定范围。
2. 调整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范围
1)法定许可仅适用于主管部门批准的纸质报刊及其内容、版面一致的数字化版本之间的转载;
2)报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作品,不再适用法定许可,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付费。
3. 细化合理使用规则
将“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调整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著作权法》保持一致;明确对这类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成果可合理再行使用,但未经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公开传播。
2️⃣其他常规核心点
1.管辖:侵权实施地、储藏/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多被告可择一地起诉。
2.证据:底稿/登记证/合法出版物/公证购买实物均可;暗访公证取证有效(除非反证)。
3.权属:署名顺序有约从约,无约按劳动/排列/笔划;自传体无约归传主;同题材独立创作各有著作权。
4.出版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授权、稿源、内容)担责,且自证已尽责。
5.赔偿:实际损失=发行减少量(或侵权销量)×单位利润;难算则法定赔偿,酌定考量过错程度;维权合理开支(含合规律师费)可计入。
6.时效:3年;持续侵权起诉时仍在持续→判停侵权,赔偿自起诉日倒推3年。
7.案由补充:明确含【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诉前/诉中行为保全损害纠纷】
发布于 西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