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审”的异议及更换法官要求书
尊敬的临沂中院朱海舰院长,张胜海法官:我是陈祥,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上诉人。
张胜海法官三次向我发送传票,两次为EMS发送传票,一次为手机短信发送传票,第一次传票记载的传唤事由为“提审”,第二次,第三次传票记载的传唤事由均为“提审(讯问)”
一:传票应当用于传唤当事人开庭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查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辫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张胜海法官发出的三份传票的传唤事由均无法律依据,是违法的!!
二、“提审”倒底是什么?
(一)根据刑诉法及刑诉法司法解释,“提审”是提级审理的意思。
(二)“提审”是有些办案人员的口头用语,法律术语是“提讯”,“提讯”是指把在押人员从羁押场所提出来讯问
三:张胜海的错误。
错误一:把口头用语写在加盖临沂中院公章的法律文书中。
错误二:张冠李戴,无论是口头语“提审”,还是法律术语“提讯”,都是针对在押人员,而我陈祥并不是在押人员。
四:张胜海的其它错误
(一)2026年6月29日上午的电话称:法律规定、二审必须是先讯问上诉人。但我并未找到这样的法律。2026年7月10日,张胜海在电话中明确说,不跟我陈祥讨论法律。
(二)2026年7月10日的电话,完全体现了张胜海法官不讲法,还无中生有。
张胜海录音内容:-你不要跟我讨论法律问题哈”你不用跟我犟哈”,你不用跟我讨论这个,有问题你反映就是,我们是传票,你不得来吗?
关于委托辩护人的对话:
张胜海:你还请律师吗?
陈祥;我打算请二苏杀人案的冯延强,黄佳德做律师。
张胜海:请辩护人是你的权力、你让他把手续7月15日前交过来。
陈祥:那不行哦.他们给二苏案开庭一个月,我联系一下最体时间在告诉你好吗?
张胜海:我们不管那个,不会等的,“联系你三次了,传票第三次了,辩护人手续,我们早就联系你了,7月15日之前交过来,下周上午10点,到第九审判庭。
注:第二次,第三次的传票, 是打完这次电话之后又发送的, 2026年7月10日张胜海给我打完电话之后用短信方示发送达一次,传票事由为“提审”(讯问),要在7月14日“提审”我。2026年7月11日又收到张胜海法官用EMS给我邮寄的传票,传票事由为“提审”(讯问),要在7月16日“提审”我。第一次提让委托律师,张胜海法官却说早就联系让委托律师了,电话通知到第九审判庭,而第二次的传票记截是到第十审判庭。
五:我的要求:
(一) 以上足以说明张胜海法官不熟悉法律,不依法办事,不愿听取当事人意见,无中生有,颠三倒四,且张胜海法官三次发送的“提审”传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许多知名的刑辩律师称:从来没见过这样的传票,我不想让一个不熟悉法律的法官审理我的案件,我现在郑重要求张胜海法官不在审理我的案件。
(二)必须开庭审理我的上诉案
此致
上诉人(异议人,要求人)
陈祥
202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