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2060)】
昭公(328)
【传】
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
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译文】
韩起向叔向询问如何定罪。叔向说:“三人同罪,处死活着的人并陈尸,对已死的人进行陈尸示众,就可以了。雍子知道自己的罪过却通过贿赂求得胜诉,叔鱼受贿而徇私枉法,邢侯擅自杀人,他们罪行的严重性是相同的。自己有罪恶却掠取别人的美名就是昏,贪婪而玩忽职守就是墨,毫无顾忌地杀人就是贼。《夏书》说:‘昏、墨、贼三种罪行,都是死罪。’这是皋陶的刑法。请照此办理。”
于是杀死邢侯并陈尸,并且把雍子和叔鱼的尸体陈列在市场上。
【注释】
[1] 施生戮死可也——
杨伯峻注:《晋语三》“秦人杀冀芮而施之”,韦《注》:“陈尸曰施。”
戮:暴尸示众(《古代汉语词典》)。
[2] 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
杨伯峻注:以女嫁于叔鱼而得胜诉,故曰买直,购买胜诉也。
[3] 鲋也鬻狱——
杨伯峻注:鬻,卖也。司法官受贿而不以情理判曲直曰鬻狱。
[4] 其罪一也——
杨伯峻注:其罪相同。
[5] 己恶而掠美为昏——
杜预《注》:“掠,取也。昏,乱也。”
[6] 贪以败官为墨——
杜预《注》:“墨,不洁之称。”
[7] 杀人不忌为贼——
杜预《注》:“忌,畏也。”
杨伯峻注:昏谓雍子,墨谓叔鱼,贼谓邢侯。
[8]《夏书》曰:‘昏、墨、贼,杀。’——
杜预《注》:“《逸书》。三者皆死刑。”
[9] 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杨伯峻注:邢侯先杀之而后陈尸,雍子与叔鱼则已死,故仅言陈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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