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因政府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客观原因,在没有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开发建设未达一定投资比例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且土地使用权权属没有发生变更,依然属于公司,不宜认定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与抢劫的界分问题。"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具有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两个当场"特征,容易与抢劫罪混淆。但是,抢劫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应当达到使侵害对象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严重程度。虽然行为人使用了轻微暴力、威胁等方法,当场取得了他人少量财物,但是所使用的暴力、威胁方法不足以达到使侵害对象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程度,没有达到一般人普遍认识的抢劫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3.对于成年人或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当场强抢他人较少财物的行为,应着重分析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实施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程度,强抢的环境、具体细节,以及强抢财物的数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准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准确定罪,不应不加区分地一律认定为抢劫罪,部分案件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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