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刑一点#【抢中学生】
一日凌晨,张三带领李四等五名未成年人商量去“抓骆驼”搞点钱消费。凌晨1时许,张三等人在某网吧先后以幌子将四名中学生骗至门口,采用扇耳光、搜身等方式强要钱财;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强拿了三名中学生共计90元,后买水、买烟、买槟榔等消费掉了。凌晨2时许,张三等人又在县城另一网吧骗出一名中学生,将其围住后搜身,并以言语威吓的方式,强拿了从其身上搜出的20元;该中学生请求留点钱吃早餐,张三便返还了4元,剩余的钱被后张三等人买水消费掉了。
请问,张三构成什么罪?
【答案】
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与抢劫的界分问题。“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具有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两个当场”特征,容易与抢劫罪混淆。但是,抢劫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应当达到使侵害对象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严重程度。虽然行为人使用了轻微暴力、威胁等方法,当场取得了他人少量财物,但是所使用的暴力、威胁方法不足以达到使侵害对象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程度,没有达到一般人普遍认识的抢劫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对于成年人或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当场强抢他人较少财物的行为,应着重分析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实施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程度,强抢的环境、具体细节,以及强抢财物的数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准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准确定罪,不应不加区分地一律认定为抢劫罪,部分案件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妥当。
#刑法##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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