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每日一题# #决战法考# 第11题
甲省乙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在一次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泰和堂大药房(经营主体为泰和堂公司)货架上销售的由云雾山公司生产的“清风润肺茶”。该产品的包装配料栏中,分别标注了“山梨酸钾”以及“保鲜剂(山梨酸钾)”。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该代用茶的配料标注方式未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配料栏重复标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和堂公司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 711.5 元;处以罚款 29,288.5 元。云雾山公司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通知泰和堂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
【相关材料】
《甲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 3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 元以上的罚款。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食品安全法》
第125条第2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136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问题:
1.云雾山公司对该行政处罚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2.区市场监管局仅凭书面调查即作出罚款决定。该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区市场监管局罚款决定是否存在实体违法?为什么?
4.若泰和堂公司能证明其进货时查验了云雾山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且不知道标签存在标注规范问题。泰和堂是否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5.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区市场监管局处罚程序合法,但罚款数额偏高,判决将 2.9 万元罚款变更为 2,000 元。云雾山公司和区市场监管局均表示服判不上诉。但泰和堂公司认为该判决仍定性“标签违法”有损品牌形象,坚持要求认定为“标签瑕疵”并撤销处罚,遂提起上诉。 请问:泰和堂公司是否有权独立提起上诉?
6.如果一审法院未通知泰和堂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