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海木兰
26-08-18 14:18 微博认证:投资内容创作者 读物博主

以前被判败诉的全部都要提出再审,让LV吐出以前胜诉获得的不当获利。广东高院,北京知识产权局明确说明,宝相花柿蒂纹,是中国千年公共传统文化纹样,不属于任何企业私有。应该判LV在中国的所有图案专利都失效,既然是我们的千年文化传承,就理应无法注册或申请图形专利。
 
就在2026年7月,两起牵动整个文创行业的商标纠纷接连落槌。
 
广东高院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先后给出明确结论,给持续多年的“LV老花垄断争议”划下了关键红线。
 
最先引爆舆论的是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
 
在此前的一审中,LV起诉国内商家时间廊使用四叶花图案构成侵权,一审法院支持了LV的诉求,判定侵权成立。
 
但二审阶段,广东高院彻底推翻了一审结论,驳回LV全部上诉请求,认定不构成侵权。
 
法院的核心理由说得非常清楚:案涉的四叶花图案,溯源是我国流传千年的宝相花与柿蒂纹,属于代代相传的公共文化符号,并非LV独创设计。
 
LV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仅限LV字母搭配四叶花的完整组合标识。
 
脱离了品牌字母,单独的四叶花造型,不具备专属的品牌识别性,普通消费者不会仅凭这一个花型就联想到LV。
 
几乎同一时间,北京那边的行政诉讼也传来结果。
 
LV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裁定,一纸诉状将国知局告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这已经是LV第六次就同类事宜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五次三胜两败,而这一次,它没能再赢。
 
法院最终驳回LV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了国知局的原裁定。
 
国知局此前的裁定逻辑,和广东高院高度一致:四叶花卉的核心原型是中国传统宝相花纹样,属于公有文化资源,不能由一家企业无限独占,更不能随意扩大跨品类保护的范围。
 
这两份判决一前一后,相当于从民事和行政两个维度,给这件事定了性。
 
千年传承的公共纹样,不属于任何品牌私有。
 
消息一出,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了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茉莉奶白案。
 
今年6月,苏州中院一审判决茉莉奶白侵害LV四叶花卉图形商标权,赔偿金额高达1030万元。
 
当时这个结果就让全网炸开了锅。
 
不少人翻出唐代紫檀琵琶上的宝相花纹、汉代铜镜上的柿蒂纹、苏州园林里的花窗图样,质问同一个问题:我们老祖宗用了上千年的图案,怎么就成了洋品牌的独家标识?
 
很多人不知道,柿蒂纹的历史远比我们想象的更久远。
 
它最早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在汉代达到流行顶峰,从铜镜、漆器到丝织品、玉器,随处可见它的身影。
 
在古人的认知里,这枚四瓣花纹不只是装饰,更承载着对四方时空的宇宙观认知,是刻在民族审美基因里的符号。
 
到了唐代,柿蒂纹进一步演变为华丽饱满的宝相花,成为盛唐美学的标志性符号之一。
 
日本正仓院珍藏的唐代紫檀木画槽琵琶,背面满铺的对称四瓣团花与菱格纹样,和LV经典老花的构图高度相似,是最直观的文物实证。
 
换句话说,这朵四瓣花的根,从来都扎在中国的文化土壤里。
 
可就是这样一个全民共有的文化符号,被品牌稍作修改注册成商标后,反倒成了起诉国内商家的武器。
 
过去这些年,从茶饮品牌到织锦厂、布艺商家,不少主打国风的中小企业都收到过LV的侵权告知,轻则赔钱下架,重则被迫关停。
 
更讽刺的是,在国外的类似纠纷中,LV自己也曾辩称四叶花属于公共传统纹样,任何品牌都无权独占。
 
到了中国市场,却又换了一副面孔,把公有纹样当成自家私产四处维权。
 
也正因如此,这次广东高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才让整个行业拍手称快。
 
它纠正了过去“只看图形相似度、不问图案本源”的裁判倾向,把公共文化资源的边界重新划了回来。
 
于是也就有了开头网友们的呼吁:既然司法已经明确了纹样的公有属性,那些此前被判败诉、赔了钱的商家,是不是有权申请再审?
 
那些基于错误认知作出的赔偿,是不是应当返还?
 
这种诉求绝非无理取闹。
 
法律的公平性,正在于有错必纠。当裁判标准已经更新,基于旧有认知作出的判决,理应接受重新审视。
 
当然,我们也要客观厘清边界。
 
这并不意味着LV的相关商标会全部失效。LV的组合商标本身,也就是字母加花纹的完整标识,作为品牌整体识别符号,依然受法律保护。
 
但保护的边界必须清晰。
 
你可以保护自己的品牌组合,却不能垄断基础的公共纹样。你不能把老祖宗留给所有人的文化遗产,圈起来当成自己的收费围墙。
 
这起事件的本质,从来不是抵制外资品牌,也不是否定知识产权保护。
 
恰恰相反,它是在让知识产权回归本意——保护原创,保护创新,而不是保护对公共资源的抢占。
 
一个真正有文化自信的市场,既要尊重知识产权规则,也要守好自己的文化根脉。
流传千年的宝相花、柿蒂纹,属于每一个中国人,也欢迎全世界欣赏和使用,但绝不该被任何一家企业私占垄断。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