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我把当年的判决书从头到尾看了一遍
这篇文章会比较长。因为关于彭宇案,网上已经有太多简单粗暴的结论:有人说彭宇就是撞了老人,所以法院没有问题;也有人说法院完全没有证据,只因为彭宇扶了老人就判他赔钱。
这两种说法,我认为都过于简单。
所以这一次,我不讨论网络传言,也不讨论谁是好人、谁是坏人。我只想回到当年的一审判决书,看看法院到底依据了什么,又是怎样一步一步得出结论的。
先说明一点: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虽然我在美国参加过几次陪审团,经历过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理,但我毕竟不是中国法律专业人士。因此下面更多是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对一份司法判决的证据和逻辑进行分析。如果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我的理解有错误,欢迎指出。
我一直说过,理性的讨论我欢迎。
一、先把一个事实说清楚:法院不是“完全没有证据”
彭宇案发生于2006年,一审判决作于2007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目前仍然可以查到。判决书记载的核心证据,包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民警的陈述和相关公安材料、证人陈二春的证言,以及彭宇事后给付老人200多元等情况。
所以,如果今天有人说:“法院什么证据都没有,只因为彭宇扶了老人,就认定彭宇撞了老人。”
这句话并不准确。
法院确实有证据,也确实进行了一定的证据分析。
但问题在于:这些证据到底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
这是我认为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
二、双方的说法完全相反
原告说,自己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下来的彭宇撞倒。
彭宇则说,他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下车之前曾经有人从后面碰到他;下车后,他看到老人已经摔倒,于是过去扶老人,并不是他把老人撞倒。
也就是说:双方对于最关键的事实完全相反。
而现场又没有今天这样的监控录像。
那么法院怎么办?这才是真正考验司法能力的地方。
三、第一处推理:彭宇是第一个下车的人,所以“相撞可能性较大”
法院的逻辑是:
老人是在公交车后门附近倒地的,而彭宇恰好是第一个从这辆车后门下车的人。因此,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彭宇与老人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这一点,我认为可以作为一种合理的推测,但不能把“可能性较大”自动变成“事实已经证明”。
两者之间存在非常重要的区别。
第一个下车的人,当然应该成为重点调查对象。但“他最有可能”与“就是他”,不是同一个命题。尤其是在没有现场录像、没有直接目击者看到碰撞瞬间的情况下,法院需要更加谨慎。
四、法院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推理:撞倒老人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走
判决书写道,大意是:
如果老人是被别人撞倒,那么老人通常会辨认撞倒自己的人;如果对方逃走,则会呼救、请别人帮助阻止。
而现场人员很多、时间又是上午、视线良好,所以撞倒老人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走。
因此,既然彭宇是第一个下车的人,那么他与老人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这里的问题很明显:法院实际上是在用一个“正常人应该如何反应”的假设,去反推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
问题是,真实世界中的人,并不一定按照法官预设的方式行动。
老人当时突然摔倒,可能惊慌、疼痛、注意力混乱;现场人很多,也可能根本没有看清是谁造成的。
更重要的是:判决书本身也没有证据证明老人当时曾经拉住彭宇、不让他离开。
证人看到的,是彭宇去扶老人,但并没有看到碰撞的瞬间。判决书也承认,证人陈二春不能证明老人究竟为什么倒地。
所以,法院的这个推理并不能证明彭宇没有离开,是因为他就是肇事者。
它最多只能说明:彭宇的行为与“他撞了老人”这个解释相容。
但问题是:它同样与“他看到老人摔倒后主动去帮忙”这个解释相容。
这就是证据推理中非常重要的区别。
五、更值得争议的是这句话
判决书中最引发争议的一段,是: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以及: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也是后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这种说法的核心来源。
至于主审法官王浩本人是否在庭审中逐字说过“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公开资料不足以证明这一点。但其实这句话是不是法官亲口说的,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
因为判决书白纸黑字写下的推理,本身就已经非常接近这个意思。
真正值得讨论的是:
为什么“帮助一个摔倒的人”反而可以成为怀疑他就是肇事者的理由?
如果老人是自己滑倒的呢?
如果老人是自己绊倒的呢?
如果是第三个人撞倒的呢?
在这些情况下,一个路人看到老人摔倒,过去把老人扶起来,难道不是完全正常的行为?
法院为什么认为:“扶老人”与“不是肇事者”之间存在如此强的逻辑关系?
我认为,这才是这个判决最值得反思的地方。
六、法院说“如果是做好事,就应该抓住真正的肇事者”
这个推理尤其值得推敲。
假设现场确实有第三个人撞倒老人。
彭宇并不知道是谁撞的。
他看到老人摔倒,于是第一反应是把老人扶起来。这有什么不正常?
事实上,如果一个人看到老人倒在地上,他最直接、最本能的行为,很可能就是:先救人。反正这是我的正常反应。
而不是:先进行现场调查,寻找肇事者,控制嫌疑人,保护证据,然后再决定是否救人。
如果每个人帮助陌生人之前,都必须先确定责任主体,那么我们恐怕就不是生活在一个鼓励互助的社会里了。
所以,把“没有抓住真正的肇事者”作为“不像见义勇为”的理由,我认为证明力非常有限。
七、“为什么不等家属来了就离开”同样值得质疑
法院认为:既然彭宇不是肇事者,那么老人家属到达以后,他完全可以说明情况,然后离开。
可是现实生活并不是数学题。
有人看到老人摔倒以后,陪老人去医院;
有人怕老人没人照顾,于是一直陪着;
有人可能觉得自己既然已经帮忙了,就把事情做完。
这都完全可以是正常人的行为。
更何况,法院并没有证据证明:“正常情况下,一个真正的好心人一定会在家属到达以后立即离开。”
这只是法官对于“正常好人行为”的一种主观想象。而司法裁判最忌讳的,恰恰就是:把自己的生活经验,当成所有人的生活经验。
八、但是,彭宇有两个地方确实值得讨论
为了公平,我也不想只挑法院的问题。
彭宇自己的行为中,也确实存在两个可以让人产生疑问的地方。
第一个,是他后来才提出自己属于“见义勇为”。
法院认为,他在第一次庭审以及此前的争议过程中没有首先提出这一点,而到第二次庭审才提出,因此对这个说法不予采信。
这个判断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它也不能被无限放大。
因为“我扶了一个老人”和“我是见义勇为”本来就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表述。
一个人可以一直坚持, “我没有撞她,我只是看到她摔倒后去扶她。”但他未必会主动给自己的行为贴上“见义勇为”的标签。
尤其在2006年的社会环境下,“做好事不留名”本身就是一种非常普遍的道德教育。
所以:“较晚使用‘见义勇为’这个词”可以影响可信度,但不能反过来证明“他就是撞人的人”。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逻辑。
九、第二个问题,是那200多元钱
这是整个案件中,我认为法院比较有理由怀疑彭宇的一个事实。
彭宇确实给了老人200多元。老人认为这是先行赔偿款;彭宇则认为这是借款。双方对于这笔钱的性质说法不同。
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为,两个互不认识的人通常不会贸然借钱;如果真是借款,又没有借条,也没有其他证明,因此认定这笔钱实际上是赔偿款。
这个推理,确实比“你为什么扶老人”更有证明力。
因为“付款”本身确实与“承担事故责任”存在一定相关性。
但仍然不能说它就是决定性证据。
一个人看到陌生老人受伤,拿出自己身上的钱帮助治疗,同样完全可能发生。
尤其200多元并不是一个足以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的数额。
所以这项证据最多能够说明:彭宇当时的行为值得进一步解释。
而不能直接证明:彭宇就是撞倒老人的人。
至于“为什么没有借条”,我认为这是彭宇一方确实比较难解释的问题。
但同样可以反问:
如果老人和家属当时已经明确认为彭宇是肇事者,那么为什么没有要求他写下明确的赔偿承诺或者事故说明?
当然,这个问题同样不能反过来证明老人当时认为彭宇没有撞人。
我们真正应该做的是承认:这两种解释都存在,而不是挑一个自己喜欢的解释当成事实。
十、最值得讨论的,其实是警方那份笔录
这是整个案件中,我认为不能轻描淡写的一部分。
判决书记载,警方后来提交了彭宇当时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誊写材料。
其中记载的内容是:彭宇称自己没有撞到老人,但自己被老人撞到了。
问题在于,判决书同时记载:原始讯问材料没有找到,提交的是电子文档及誊写材料。
彭宇一方因此对其真实性提出了异议,认为没有原件,且其中很多内容并非自己所说。法院最终认为这些材料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因此予以采信。
所以,如果今天有人说:“彭宇案完全没有任何证据。”我认为这不严谨。因为至少有这份警方材料。
但是反过来,如果有人说: “有这份笔录,所以彭宇撞老人已经是铁证如山。”
同样过于简单。因为证据的存在、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证明力,是三个不同的问题。
这才是司法审判真正应该讨论的东西。
十一、证人陈二春其实证明了什么?
证人看到老人已经倒在地上,也看到彭宇去扶老人。但她没有看到老人倒地的瞬间。
因此她不能证明:老人到底是怎么倒下的。
但是她也不能证明:彭宇没有撞老人。
所以法院没有采纳她作为证明碰撞原因的决定性证据,我认为这一点本身没有什么奇怪。
但这里同样暴露出一个问题:如果现场没有人看到碰撞瞬间,那么法院最终认定碰撞发生,主要依靠的就只能是间接证据和推理。
这就更加要求法院把每一步推理都讲清楚。
十二、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法院认定“相撞”,并没有认定彭宇有过错
这是很多人今天讨论彭宇案时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一审判决最终写的是:原告与刚下车的彭宇“瞬间相撞”。但法院随后明确认为:“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也就是说,法院的法律结构实际上是:发生碰撞 → 双方均无过错 → 根据当时的公平责任规则分担损失 → 彭宇承担40%。
因此,不能简单地把这个判决描述成: “法院认定彭宇撞了老人,所以判他赔偿。”
这并不完整。
更准确地说:**法院认定双方发生碰撞,但认为双方均无过错,然后基于当时的公平责任规则,让彭宇承担老人损失的40%。
一审判决认定老人总损失为114,690.9元,彭宇承担40%,即45,876.36元。
十三、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双方都没有过错,为什么偏偏是彭宇承担40%?
这可能才是整个判决中最值得追问的问题之一。
法院说:“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可是:
**为什么是40%?**
为什么不是20%?
为什么不是30%?
为什么不是50%?
如果双方均无过错,那么40%究竟是从什么法律标准、事实标准或者计算方法推导出来的?
这不是说法院一定不能进行裁量。
而是说:裁量也应该有充分、透明、可理解的理由。
否则当事人面对的就不是一个可以被理解和预测的司法规则,而是:法官觉得40%比较公平,所以就是40%。这才是真正容易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地方。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其实说了一句非常重要的话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应彭宇案相关问题时,明确表示:
“从一审的证据看,彭宇确实与原告发生了碰撞,一审判决在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上并无错误,在审理结果上也并无不当。”
所以,如果我们今天仍然说:“法院完全没有证据,纯粹因为彭宇扶了老人就判他赔钱。”这已经无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后来的官方表述相吻合。
但是这里还有后半句话,而且恰恰是我认为最值得大家注意的。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说: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审判决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推理。”
这句话非常重要。
因为最高法并没有说:“生活经验推理不应该使用。”
恰恰相反,最高法明确认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使用常识、经验和推理。
但是最高法同时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制:生活经验必须建立在已有证据基础上,必须综合考虑,不能先入为主;如果案件事实最终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应该依据证明责任规则裁判。
我认为,这才是理解彭宇案最重要的一把钥匙。
十五、所以,我真正质疑的不是“法院可以不可以推理”
当然可以。
没有监控的案件怎么办?
没有直接证人的案件怎么办?
如果要求所有事实都必须有录像,法院根本无法审理大量民事案件。
司法当然需要推理。问题是:推理不能制造证据。
“彭宇是第一个下车的人”,这是证据。
“所以他与老人发生碰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是推论。
但:“可能性比较大”不能在没有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自动变成“事实就是如此”。
同样:
“他扶了老人”,这是事实。
“真正撞人的人通常会逃跑”,是一种经验判断。
但:“他没有逃跑,所以他就是撞人的人”,就已经是第二层推论。
再进一步:
“他陪老人去医院,所以他心里知道自己撞了人”,又是第三层推论。
如果一层一层往上推,最后很容易出现一种危险:每一步单独看似乎都有一点道理,但最后得到的结论,却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始证据能够支持的程度。
这就是司法推理最需要警惕的地方。
十六、我认为公众真正害怕的,从来不是“扶老人会不会赔钱”
彭宇案之所以影响如此深远,不是因为45,876元这个数字。甚至也不完全是因为彭宇究竟有没有碰到老人。
真正让普通人产生恐惧的是:如果我有一天走在路上,看到一个陌生老人摔倒,我过去把他扶起来;如果后来双方发生争议,我能不能相信法院会严格根据证据判断,而不是根据法官心目中的“正常人应该怎么做”来判断我?
这是完全不同的一个问题。
今天有人重新拿出彭宇案,告诉大家:“彭宇确实碰了老人,所以当年的争议都是误导。”
我认为这种说法把事情说得太简单了。
从法律角度,即使最终事实确实证明彭宇与老人发生了碰撞,也不等于一审判决中的每一个推理都因此自动成立。
事实判断正确,不代表论证过程没有问题。
结果没有明显不当,也不代表判决理由不值得批评。
更不能因为后来有人找到了新的材料,就把当年所有的争议全部归结为“网民被媒体骗了”。更何况,现在只是有心人操作,根本没有新的证据。
十七、当然,我们也不能反过来把彭宇塑造成一个“完全没有任何可疑之处”的圣人
我也不赞成这种极端化。
他后来才提出“见义勇为”的说法,200多元钱没有借条,警方材料也对他不利。
这些都应该摆在桌面上。
一个好的分析,不应该只挑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但是,证据存在疑点,也不等于疑点可以自动变成事实。
司法真正重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就只能认定到什么程度。不能因为一个解释看起来“更符合常理”,就把其他可能性全部排除。
十八、所以我对彭宇案的最终看法
如果一定让我用一句话总结,我会这样说:
我不认为彭宇案应该被简单地讲成“好人扶老人反被法院判赔”的故事;但我同样不认为它可以被简单地讲成“彭宇确实撞了老人,所以当年的判决完全没有问题”。
我的看法是:
一审法院确实有证据、有自己的证据链,也确实可能正确认定了双方发生碰撞;但判决中大量使用“日常生活经验”解释彭宇的行为,而这些经验判断与事实之间的距离究竟有多大,值得认真讨论。尤其是“如果你是做好事,你就应该抓住真正的肇事者”“如果你没有撞人,你就应该在家属到达后离开”这样的推理,证明力到底有多强,我认为非常值得质疑。
更重要的是,法院最后认定双方均无过错,却又酌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这个责任比例的论证也并不充分。
而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对这个案件的评价,其实恰恰给出了一个非常值得今天继续讨论的答案:
**司法不是不能使用经验,而是经验必须服从证据;推理必须建立在证据之上,而不能反过来用所谓的“常理”制造证据。**最高法2014年的答记者问明确强调,生活经验只能作为既有证据的辅助,必须全面综合考量,不能先入为主。http://t.cn/AXNsl1U4
这才是我认为彭宇案真正应该留下的教训。
最后,我想说一句
彭宇案已经过去将近20年。
今天重新讨论它,我并不关心彭宇是不是一个完美的好人,也不关心原告是不是一个完美的受害者。我真正关心的是司法。
因为普通人一辈子可能永远不会遇到彭宇案这样的事情。
但每个人都有可能有一天成为一个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甚至只是一个证人。
我们真正需要的,不是一个永远“站在好人这一边”的法院。
我们需要的是一个:不管原告是谁,不管被告是谁,不管舆论站在哪一边,都愿意把证据一条一条摆出来,把推理一步一步讲清楚,并且让普通人能够理解为什么这样判的法院。
因为司法公信力最怕的,并不是一次判错。最怕的是当事人看不懂法院为什么这么判。
当一个普通人面对一份判决时,发现:我做了A,法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推断我其实做了B;然后又根据B推断我应该承担C。
那么他真正失去的,就不只是一个案件。他失去的是对规则的预期。
而一个社会真正稳定的基础,从来不是要求每个人都相信法院永远不会错。
而是让每个人相信:即使我有一天站在被告席上,法院也会根据证据和规则来判断,而不是根据法官认为的‘正常人应该怎么做’来判断我。
这才是我们今天重新讨论彭宇案,真正有价值的地方。
发布于 美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