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合肥明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上周五一早到蜀山区法院,向许威案合议庭递交了被认定为该案被害单位的明利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所函等代理手续,法院称要审核一下。
及至昨天下午下班时间以后,合议庭书记员才电话告知我:委托未经公司股东同意,不接受我作为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哪个股东不同意?不告诉你!(该公司最大的股东就是今天作为被告人的许威)。
我很愕然很受伤,从上周五一直积极诚恳地沟通,三个法官称有事不在办公室,神隐不见我就满怀善意一直等,称要审核我也认了,反正手续没任何问题,被害单位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是基本的法定权利,法院断然不会在此事上公然违法。事实证明,蜀山区法院还真就昭然若揭地在此事上公然打脸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了。
《民事诉讼法》 51 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第 61 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 62 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我相信,作为法律科班出身的蜀山区法院赵生升院长一定懂,公司聘请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属于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法律不强制需要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
我等在法院外,殷切期盼赵院长向许威案合议庭普及法律基础知识,不要给法院抹黑、阻挡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蜀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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