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吧被投放伟哥当事人
26-08-01 14:48 微博认证:当事人 程女士

#清吧被投放伟哥当事人发声#
7月30日就“投诉琅琊区人民法院拒收诉状、拒绝出具裁定书”的投诉现场。庭长问我问题的时候,那个表情非常得意,我永远忘不了,实在让人民群众寒心。他们为什么要问我房子是买的?还是租的?用意?目的?大家知道吗?公职人员应当秉持公正的态度。很得意的这个表情让我内心不安。
还说信访和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录音录像是违法行为。庭审过程中录音是违法行为我知道,但信访接待中录音属于违法行为? 我真的闻所未闻。当时我多次请求庭长释法说理:请问违反了哪一条法律?
结果被当场拒绝,对方竟让我“回家自己找法条”。
释法说理难道不是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吗?既然让我找,我回家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找到任何将“信访中单纯录音”定性为违法的法律条文。
本人回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找到任何将“信访中录音”定性为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文。
针对琅琊区工作人员称“信访录音属于违法行为”的说法,本人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本人意见如下:第一,内部规章制度不属于国家法律。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内部规定以国家法律的效力。信访接待场所的内部管理规定,性质上属于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和管理规范,其效力仅限于单位内部,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任何单位无权将内部规定拔高为国家法律来定性公民的行为。
第二,本人行为未触犯任何国家法律。 本人作为信访人,在不扰乱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进行录音取证,并未触犯任何国家法律。工作人员拒绝“释法说理”让本人“回家找”相关规定,但本人并未找到任何一条将“单纯的信访录音”定性为违法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若无法条支撑,则是适用法律错误。贵单位若仅以内部规定为由指责本人违法,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该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四)项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希望公职人员对所说的话负责,确保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不要出现误导当事人的情况出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均为本人基于个人经历及公开法律法规的查阅与理解,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进行理性探讨,不代表专业法律意见。如有理解偏差,欢迎专业人士指正。 http://t.cn/AXCxDFUr

发布于 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