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昌法院
26-07-21 10:24 微博认证: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案件播报# 【加盟开店两次被诉侵权,支付的33万赔偿款谁担? 法院:特许人经营指导不当造成加盟商侵权,应全额担责】加盟开店后因特许人指导不当,使用的标识侵权被两次起诉,店主有权对特许人提出赔偿吗?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特许人全额担责。

2020年8月,李先生与某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支付39800元后,加盟经营该公司的品牌餐饮项目。经营过程中,公司指导李先生在店招、店内装潢中使用“啃骨头”系列标识,导致李先生被“啃骨头”商标的权利人客某公司起诉。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定李先生的店铺侵害了客某公司商标,判决李先生向客某公司赔偿损失。该案在成都中院二审期间,李先生在某餐饮公司的指导下与客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承诺停止侵权,某餐饮公司代李先生支付了和解款。

和解达成后,某餐饮公司本应指导李先生全面整改。但某餐饮公司为李先生重新设计的店铺门头、墙面及灯箱装潢中仍含有“啃骨头”标识。客某公司发现后,发函警示。李先生在某餐饮公司指导下,多次整改,却始终未整改到位。客某公司再次起诉李先生,主张李先生的店铺系重复侵权,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四川自贸区法院判决认定李先生构成重复侵权并赔偿损失。成都中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李先生在执行过程中与客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客某公司支付了33万余元的赔偿款。http://t.cn/AX9blNk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