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晓彤及关联奶茶公司被起诉这件事的看点在于“特许经营合同”。
应该说特许经营这种模式在奶茶店是最为常见的,我其实比较关注事件中的加盟问题。之所以关注,是因为特许合同有几种值得关注的地方,试着枚举几处:
比如说除非特许合同有特别约定,否则是否盈利不是合同目的,被特许人也不得以不盈利从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因为对于被特许人而言,特许经营合同的合同目的是通过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在特许人的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只要能够按照约定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就达到了合同目的,至于是否盈利仅仅是被特许人最终的商业目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特许人不得以不盈利或者不能盈利为由解除合同,完全转嫁自己的商业风险。
再比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即特许人有全面、客观披露相应信息的义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条件仍然是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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