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检测报警装置缺少,依法处罚#】2024年8月28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建材公司(属于机械行业,主要产品为铝合金门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熔铸车间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上述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某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专家评析】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机械企业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熔铸车间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