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检察
26-01-02 09:17 微博认证: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闻韶检声##员工删除8635条订单瓜分退回货款#【以案说法|#删除订单截留货款涉案2360万7人获刑#】12月25日,据检察日报正义网:2021年3月,禹州市某建材公司引进了一套网络销售系统,并把唯一的超级管理员权限授权给了公司员工张某。张某在测试系统时发现,如果将系统中完成实际交易的订单作废,货款可返回购买方的预付金账户。张某将此事告知同事李某,通过李某,他认识了与建材公司有采购业务往来的禹州市某销售公司老板王某、法定代表人连某(系王某的妹夫), 4人内外勾结,张某秘密作废并删除王某公司的采购订单记录8635条,让已支付的货款返回到王某公司的预付金账户,随后,王某等4人将货款瓜分。到案后,张某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却坚称自己是用工作权限作案的,行为性质应属职务侵占,而非盗窃。与此同时,销售公司老板王某在总经理田某、财务总监王某某等5人的帮助下潜逃并转移大量财产,到案后也始终不承认犯罪行为。后续因涉嫌窝藏、包庇罪陆续到案的田某、王某某、倪某等5人也各执一词,声称对盗窃一事不知情。

检察机关查明,张某在工作中并无直接经手公司财务的便利条件及权力,而是利用维护系统运行的权限,采取“秘密作废订单+删除记录”的方式,绕过公司财务流程,截留货款后分赃,从而实现对建材公司财物的非法占有,应依法认定为盗窃罪。田某和王某某明知系统数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仍按实际业务数据制作报表、拓展业务、回收货款,事发后还积极帮助王某潜逃及转移资产,到案后却称不知情。且其公司多位员工称,就数据不一致一事已向2人汇报,但对方让他们不要管,能够证实2人知情且参与盗窃 ,依法将2人涉嫌的罪名由窝藏、包庇罪改为盗窃罪。经多次研讨核对 最终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认定,涉案资金达2360万余元。该案经许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4日,许昌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张某、李某、连某4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各并处罚金。宣判后,王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开庭审理,河南省高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于2025年7月16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禹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月9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田某、王某某八年至七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以窝藏罪判处倪某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宣判后,田某、王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25年5月23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九派新闻 http://t.cn/AX4cJ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