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的赵先森
26-07-09 13:24 微博认证:建筑学硕士

2024年,刘某月的丈夫起诉离婚,在@路南法院 审理,审理法官是#2026冀0202执151号# 也就是我这个执行案件最初的承办法官,同时也是@路南法院 现执行局局长。

该离婚案件按被告刘某月的主张判决,未离婚。

以上是执行局局长与被执行人刘某月在两案件中的关系。

那么,目前执行案已更换了承办人与经办人。

本案出现了两个特殊情况:

本案立案登记时,执行局局长提前介入,告知本案不符合立案程序,拒绝立案,我说,现在是立案登记阶段,登记后移交执行局不符合立案条件,您再下达不予立案通知即可。
但,目前本案件已立案五个月。

第二个特殊情况,前几天经办法官告知,@路南法院 执行局需要考虑保护被执行人的消费隐私,正在请示领导是否进行脱敏筛查后再交给我。
目前来说,中国大陆境内,没有任何法律条款或解释支持强制执行案件对失信人员进行隐私保护的办案措施。

执行局是执法部门,公权力办案没有隐私一说。

确实,向执行申请人提供全量流水是否适合,每个地方法院领导都可以定制不同的办案原则,我完全尊重。

但基于本案自2019年1月起诉至今到强制执行,几乎大部分阶段都出现了违规操作的情况。

现在我是个迷信的人:法无禁止即可为”指在法律未明确禁止的情况下,个人可以自由行使权利,而“法无授权即禁止”则强调执法部门任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急切被掩盖的,则大概率是关键的。

我认为@路南法院 至少在与黄某芬相关的案件上,屡次出现混淆个人与执法部门主体身份及特殊对待的办案现象。
#唐山政法委录用未成年人##唐山抗震五十周年##唐山大地震50年祭##唐山老赖黄淑芬##女儿回应母亲撞死人11年不赔偿##教科书式耍赖##唐山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