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复议普通程序(被申请人答复、听取意见、听证三个阶段)
⭐注意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取消了旧法书面审查为原则的规定,明确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包括听取意见程序和听证程序两大板块,另设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1️⃣被申请人答复阶段
这是普通程序的起点,核心是两个法定期限:
1. 复议机构的义务:7日内发送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必须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这个期限是硬性要求,复议机构必须遵守。
2. 被申请人的义务:10日内提交材料
被申请人收到材料后10日内,需要提交三样东西:
1.书面答复:针对申请人的主张,就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作出答复,作用类似行政诉讼中的答辩状
2.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3.其他有关材料:与上述合法性、适当性相关的其他材料
⚠️ 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答复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审理,但被申请人需承担不利后果。
2️⃣听取意见程序
这是普通程序的核心环节,《行政复议法》第49条确立了应当听取意的原则。
1. 当面听取意见(通常方式)
行政复议机构主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同时参与,就案件相关问题进行陈述和质辩。当事人可以:陈述主张、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申请回避、进行辩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当面听取意见的优势在于能即时澄清事实、明辨是非,便于复议机关作出正确决定。
2. 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意见(特别方式)
适用于案件事实比较简单、是非清楚的情形。复议机关可以征求申请人意见后采用。这属于普通程序的简化变体,但仍属于正式审理方式。
3. 书面审理(例外方式)
只有在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时才能采用。这里的"当事人原因"包括主观上不愿意参加,也包括客观上无法参加(如联系不上、丧失行为能力且无代理人等)。书面审理是例外,不是原则。
3️⃣听证程序
听证是最正式的审理方式,类似法院开庭审理,适用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1. 应当组织听证的法定情形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复议机构必须组织听证:
1)重大案件:本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如人数较多的征收补偿案件
2)疑难案件:新领域、新类型案件,如标的额较大的行政协议案件
3)复杂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如多重行政法律关系、行民交叉案件
2. 可以组织听证的酌定情形
两种情形复议机构可以裁量决定是否听证:
1)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无须征求当事人意见,不受"重大疑难复杂"标准限制
2)申请人请求听证:所有案件类型均可申请,是否准许由复议机关决定
3. 听证人员组成
主持人1名(行政复议人员)
听证员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
记录员1名(制作听证笔录)
建议总数为3人以上单数,有利于形成多数意见,及时公正审理。
4. 被申请人负责人参加听证的义务
参照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1)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
2)不能参加的,需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参加
3)必须参加的情形: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涉及公民法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上级机关要求或复议机关通知参加的
4)不能参加的正当事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等
5. 听证通知【5日期限】
发布于 黑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