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7-02 14:09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告黑永远在路上!

今天开了一个名誉权案件,庭审全程像在跟一个东拉西扯的AI对话。

被告答辩状最后一行赫然写着“本答辩状部分内容由AI生成”,那一刻我竟然分不清,自己是在开庭,还是在跟一个AI对话。

被告有三个核心狡辩,我在庭上我一一拆解了,但觉得有必要写出来,给更多人参考:

第一,关于“我骂的不是原告,是原告的粉丝”。

这是典型的偷换主体。

网络暴力的指向性,不以你口头声称“我说的是谁”为准,而以一般理性第三人看到后的普遍理解为准。

公开平台上@原告、使用原告肖像、配文带有明显贬损性指向,再辩称“其实我在说粉丝”——在法律上这叫自欺欺人。

公众人物确有容忍义务,但这个义务的边界是人格尊严。

你可以评论作品、批评言行,但不可以践踏人格。

容忍不是无限挨骂,更不是合法的网暴许可证。

第二,关于“我没起诉的内容,你拿证据来混淆什么?”

庭审中最耗费法官精力的事,不是证据多,而是证据偏。

对方拿一堆我没起诉的截图、我没主张的言论,拼命证明“这个不是我说的”。

我本来就没说你说了啊。

这叫虚假关联。

既浪费司法资源,也在试探法官的耐心。

法律讲究一案归一案,起诉什么审什么,没起诉的内容,不是“挡箭牌”,只是“烟雾弹”。

第三,关于“原告粉丝先网暴我、私信骂我、骂我爱豆,所以我才回骂。”

这是最危险也最常用的逻辑:以别人的违法,为自己的违法找理由。

法律上这叫缺乏违法性认识,但不阻却违法。

粉丝的行为,无论对错,那是粉丝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对原告实施的网暴,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一码归一码,不是“别人打你左脸,你就有权打回右脸”

法律不鼓励私力复仇,更不支持把“被骂”当成“骂人”的正当理由。

至于庭上反复提到的“我病了,我有精神疾病”,我没有见到任何鉴定材料。

即便有,也要看与本案侵权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不是博同情的道具,也不是逃避责任的护身符。

最让我无力的,不是被告的强词夺理,而是整个庭审过程中,没有一句真诚的歉意。

有的只是AI生成的答辩状、移花接木的证据链、以及把法庭当豆包战场的错位认知。

但我还是那句话:

司法判赔也许不会如我们所愿那么重,但每一个这样的案件,都在一点一点厘清网络言论的边界。

这世界不会因为你“病了”就允许你伤人,也不会因为你“被骂了”就允许你施暴。

法律不讲对等报复,讲的是各自负责。

今天在庭上说的每一个字,我都愿意在微博上再说一遍。

你可以不喜欢一个人,但不能用非法的方式表达你的不喜欢。

这是底线,不是苛求。

(以上内容是我对着AI口喷后,AI给我生成的,不想跟这种人浪费我的时间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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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