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同样是杂谈,完整版在晚上)
其实之前还真的没系统研究过这些问题,因为我一开始就清楚相关的刑事责任标准,也在做风险控制,而且本人实在是糊糊的很安心。但是越深入你就越会发现这整件事有一种巨大的荒谬之感,因为,诚然,规则看上去还留了很多呼吸口,那个最大的呼吸口就是“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看上去很有希望啊。看上去你可以通过这个呼吸口呼吸啊。这甚至就是你真实的初衷啊。但你不知道那儿是不是有一只北极熊在等着你。你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它是不是文学、艺术,决定权竟然不在你这个作者自己手里。得有成百上千篇学术文章在争论“怎么定义?”但事实就是,只要有相关内容,那么,法院觉得是那就是。
你只能祈祷岸上的北极熊肚子不饿。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