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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十讲:证据运用与裁判路径》阅读笔记(第 15 篇)2026 年 6 月 15 日
📚第五讲 书证↘二、书证提出命令✨(P210-P219)
💡书证提出命令是破解民事诉讼“证据偏在”困境的核心制度。实践中大量关键书证由一方当事人实际控制,承担举证责任的另一方无法获取,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会导致实质不公。该制度扩充了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手段,增强了举证能力,同时减轻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负担,有助于查明案件真实、明确争议焦点、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需特别注意,该项制度由司法解释创设,《民事诉讼法》未作明文规定,且仅适用于诉讼当事人之间,不能约束诉讼外第三人。
📋 一、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与审查规则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12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5-46条
(一)申请启动的法定要求
1. 主体要求: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为申请人,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范围作广义理解,包括参与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所有主体,但绝对不包括诉讼外第三人。因司法解释受自身效力局限,无权为案外人设定诉讼法上的义务,故书证提出义务仅能约束案件当事人。
2. 时间与形式: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不予准许。
3. 申请书必备四要素:
○ ① 书证的名称或内容:对申请提交的书证描述必须具体、指向明确,不能泛泛而谈,但不要求描述绝对精准,能够锁定特定书证对象即可。
○ ② 待证事实及事实重要性:明确说明该书证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该待证事实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具有的实质性影响。
○ ③ 对方控制书证的根据:申请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书证客观存在且为对方当事人控制。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易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综合判断。
○ ④ 应当提交的法定理由:说明对方当事人负有提交义务的法律依据,理由既可以来源于实体法规定,也可以来源于诉讼法规则。
🔹典型案例74|贵州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情:再审申请人主张还款银行流水是案件关键证据,且由被申请人控制,一、二审法院未责令提交也未依职权调取,属于程序违法。
● 裁判要点:申请人并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书面的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且该证据也不属于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的法定范围,故二审法院未予调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项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二)法院的审查与处理程序
1. 审查方式: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抗辩权利,避免偏听偏信。
2. 审查核心内容:重点围绕五项标准逐一审查:书证指向是否明确、书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是否具有必要性、待证事实对裁判结果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书证是否处于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是否属于法定应当提交的客体范围。
3. 不准许的法定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法定提交情形。
4. 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即可,无需出具正式裁定。
🔹典型案例75|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与兴鲁集团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 案情:再审审查阶段,申请人提交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与调查取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提交会计账簿、记账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并申请调取多家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用以证明各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
● 裁判要点:原审法院已对案件相关基本事实作出认定,申请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其在再审审查阶段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责令相关主体提交书证以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缺乏法律与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 二、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
并非所有由对方控制的书证都可以申请强制提交,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才负有法定提交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五类:
1.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中引用过该书证,意味着其本身有公开该书证的意愿,因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提交。即便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后续撤销或者放弃引用,其提交义务也不能免除。
💡注意:此处的“诉讼中”仅限本案诉讼程序,不包括在其他案件中的引用;“引用”不仅包括将书证作为证据提交,也包括当事人在阐述事实主张时援引书证内容。
2. 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对方当事人”即负有举证责任的申请人。只要书证中包含承担举证责任一方的利益,能够证明其法律地位或权利,或本身就是为证明上述内容提供基础的,就属于为对方利益制作的书证。判断时可结合书证的制作目的、动机等综合考量。例如劳动争议纠纷中的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能够为确认劳动者报酬、出勤情况提供依据,对于劳动者而言就属于利益书证。
3. 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该类书证主要基于实体法律规定产生,申请人本身就享有法定的查阅、复制权利。典型情形包括:股东依据《公司法》有权查阅、复制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患者依据《民法典》有权查阅、复制的病历资料。
4. 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会计账簿及记账原始凭证能够真实反映交易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作用,属于法定应当提交的书证范围,是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中最常被申请提交的证据类型。
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兜底性条款,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结合自由心证对书证提交的必要性作出判断。
⚠️ 保密例外规则:以上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 三、违反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
书证提出命令是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诉讼指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遵守的,将同时承担公法上的司法制裁与证据法上的不利推定双重后果。
(一)公法层面:司法制裁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13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该制裁针对的是故意妨害举证的恶劣行为,目的是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敦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二)证据法层面:不利事实推定
根据妨害举证的严重程度不同,司法解释规定了两个层级的推定效果:
1. 一般拒不提交:认定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此时仅推定该书证的内容如申请人所述,待证事实是否成立仍需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2. 毁灭书证等严重妨害:认定主张的事实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毁灭书证或者其他致使书证无法使用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该推定的法律效果更强,直接上升到待证事实层面,是对严重妨害举证行为的惩罚性规制。
🔹典型案例76|四川凌众建设喀什分公司与明祥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情:凌众公司喀什分公司主张明祥公司提交的结算单是复印件,无盖章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称原审要求其提交供货单据属于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法律错误。
● 裁判要点:凌众公司喀什分公司认可收到混凝土,但抗辩双方未结算。按照常理,其作为收货方应当留存供货凭证。原审法院责令其提交相关材料用于对账结算,其在两级法院均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拒绝对账。结合明祥公司提交的结算单复印件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事实,原审法院采纳结算单认定欠付货款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提炼:当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对方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拒不提交书证的行为,将直接导致自身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 四、实务操作要点总结
申请端操作指引
1. 严守程序边界:务必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严格按照法定四要素撰写,附具对方控制书证的初步证据,避免因形式瑕疵被驳回。
2. 精准锁定书证:优先选择法定应当提交的五类书证,尤其是账簿、记账原始凭证、对方诉讼中引用过的书证等,显著提高申请通过率。
3. 分层主张推定效果:对方仅拒不提交的,主张认定书证内容真实;对方存在毁灭、隐匿书证等严重妨害行为的,主张直接认定待证事实真实,对应妨害程度提出精准主张。
4. 提前防范保密风险: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书证,提前向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明确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避免己方涉密信息泄露。
抗辩端应对要点
1. 程序异议优先:对方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书证指向模糊、待证事实对裁判无实质影响的,及时当庭提出异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
2. 实体抗辩有据:主张己方并未实际控制该书证,或该书证不属于法定应当提交的范围;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及时向法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佐证。
3. 杜绝妨害行为:切勿实施毁灭、隐匿、篡改书证的行为,否则不仅会被直接推定待证事实成立,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的司法制裁,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4. 提交时保障权利:提交涉及商业秘密的书证时,主动向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要求对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签署保密承诺,全面保护己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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