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提出命令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第二十四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其提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第一百五十六条
(持有证据拒不提供的不利推定)有证据表明诉讼一方持有特定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特定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其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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