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一个《责令被申请人提交书证申请书》即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的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提交。
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是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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