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路[超话]# 起底“人贩子”法官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中院,(1995)邵中民终字第196号简称二审,中院法官黄万熙、段小林简称二审法官,也是“人贩子”法官。
(1994)洞山民初字第43号简称一审
一审的“审理查明”是:“同居前原告就已怀孕”。一审的“本院认为”是:“原告与被告同居前就已有身孕,而且原、被告都承认周✘✘不是小孩周✘的生父。因此,小孩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与小孩的继父子关系因离婚而自然解除,被告不应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见一审第二页第二至三行,第三页第九至十二行。
二审是一审被告觊觎我儿子的抚养权,而向中院提起的恶意诉讼。二审法官为了让前继父既“成功”又“合法”的“抚养”我儿子,他们就同前继父恶意串通、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抚养权纠纷”来进行虚假诉讼。
二审这个虚假诉讼案件完全是暗箱操作:它既没有立案日期,又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做亲子(DNA)鉴定;更没有让我这个被上诉人参与诉讼。程序严重违法。
二审判决书是二审法官把一审判决书篡改得“面目全非”并“添油加醋”而得来的。其过程大致如下:
1.二审隐匿了案件的主要证据
(1)同居前原告就已怀孕;(2)原告儿子的阴历生日;(3)被告强行把小孩从原告处带走...送给了原告;(4)原告...要求离婚和抚养小孩;(5)我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不要被告承担抚养费。见一审第二页第二至四行,倒数第七至六行,倒数第五至四行。第一页倒数第五至四行。这些内容在二审全都“销声匿迹”了。
2.二审隐匿一审判案的法律依据。见一审第三页倒数第五至三行。这些内容就消失在二审第二页第十二行的“偿还”后面、“据此”前面。
3.二审对应当采信的定案关键证据不采信,也不说明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见一审第三页第九至十行。
4.二审把污蔑诋毁我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二审的“审理查明”是诽谤我同上诉人“一见钟情、私定终身并非婚同居”。二审的“本院认为”也是侮辱我同上诉人“非婚同居”。见二审第三页第四至六行;第四页倒数第八至七行,倒数第一行至第五页第一行。
5.二审法官滥用职权随意分配举证责任。这是法律适用错误,枉法裁判。见二审第四页倒数第二至一行。
6.二审法官把自己捏造的“无效证据”作为判决依据采信,这是事实认定错误。见二审第五页第二行,第三至四行。
7.二审法官把上诉人扭曲的主观愿望作为判决依据采信,违反了证据规则。见二审第五页第二至三行。
8.二审法官使用含糊其辞、云山雾罩的方式来释法明理。
(1)见二审第五页第一至二行、第十一至十二行。“不妥的”、“处理欠妥”,这是以主观推论来认定客观事实,但是没有形成过程和理由。
(2)见二审第五页倒数第十至九行。请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哪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官应当公开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9.二审恶意用不存在的、错误的法条来判案。这就是枉法裁判。见二审第五页倒数第九至八行。
10.二审恶意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二审没有公开一审判决的错误而撤销一审的正确判决,就是枉法裁判、拐卖儿童。见二审第五页倒数第五至四行。
11.二审法官的笔堪称“马良的神笔”。在他们的笔下,前继父居然能“变”成我儿子的生父。我对儿子的抚养权也被“变”得毫无踪影了。见二审第五页倒数第三至二行。
法院享有一个其他任何单位都没有的权力即“强制权”,也就是“强制执行”。二审法官把国家的“强制权”运用得“炉火纯青”,用来拐卖儿童。
二审法官枉法裁判的最终目的就是“强制执行”。
在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二审结案日)后的某天,就有“执法人员”带着“判决书”,由前继父带路,肆无忌惮的私闯民宅来“强制执行”。首先,他们明火执仗的抢夺并“没收”了我儿子;然后,他们转手就将我儿子“赠送”给了前继父。陌路人(前继父)秒变成了我儿子的生父;我这个儿子的亲妈,秒变成了儿子的陌路人。自从1995.9.11后,我亲生的、亲养了五年的儿子,我不仅被二审法官剥夺了抚养权,而且还被剥夺了探望权。我可怜的儿子,五岁就被剥夺了母爱,五岁就不能有母亲陪伴成长了。而二审法官就“功成名就”了。他们“成功”拐卖了我五岁的儿子。
在二审,我作为被上诉人、男孩的亲妈,我被“禁言”了,我被剥夺了一切诉讼权利。二审法官实施拐卖我儿子的一系列恶劣行径,都是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完成的。
二审法官真是:干正事,千疮百孔;干坏事,天衣无缝。
二审法官完全视“宪法”和“法律”为无物。他们用“以权压法”来虚假诉讼;用“以言代法”来枉法裁判;用“强制执行”来拐卖儿童。
至今为止已有31年之久,我仍然还在艰难维权,还是母子分离,亲情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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