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毒法官卖我儿
拐卖儿童,是一种非法行为,通过非法手段拐卖拥有合法抚养权的父母或监护人的被监护人。这种行为不仅给受害儿童的父母等监护人造成精神上的极大痛苦,而且严重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破坏了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因此,必须严惩。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中院,(1995)邵中民终字第196号简称二审。二审的恶毒法官黄万熙、段小林(二人简称恶毒法官),制造恶意诉讼,而后杜撰虚假判决书;判决书的核心内容就是“无理由”的剥夺我对亲生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再以“强制执行”的名义到我家里抢夺我五岁的儿子,并把我儿子拐卖给了前继父。
(1993)洞山民初字第65号简称一审A,(1994)洞山民初字第43号简称一审。
一审的“审理查明”是:“同居前原告就已怀孕”;一审的“本院认为”是:“原告与被告同居前就已有身孕,而且原、被告都承认周✘✘不是小孩周✘的生父。因此,小孩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与小孩的继父子关系因离婚而自然解除,被告不应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见一审第二页第二至三行,第三页第九至十二行。
自从一审A结案(1993.10.4)到二审结案(1995.9.11),这将近两年的时间内,一审被告曾多次带人撞到我家里,强行抢走我儿子,并与我们发生肢体冲突。一审法官反对他这样做,并多次劝解他。见一审第二页倒数第七至六行。
二审是一审被告(前继父)觊觎我同他认识前就怀孕,婚后四个月就生下的儿子的抚养权,而向中院提起的恶意诉讼。
恶毒法官同上诉人沆瀣一气 、恶意立案。二审的本质就是,恶毒法官为了满足前继父想要抚养前继子的扭曲心愿,而利用他们的“公权力”作出扭曲的判决。
一审被告(前继父)在一审的每次庭审中都明确表示承认:他不是我儿子的生父。可恶毒法官主观恶意指鹿为马、颠倒黑白,仅用“两招”,就成功拐卖了我儿子。
首先:杜撰裁判文书——枉法裁判
恶毒法官为了“合法”的拐卖我儿子,就要“量身定制”一份判决书,其核心内容就是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剥夺我这个亲妈对五岁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对照一审、二审内容就一目了然。
二审这份恶意诉讼案件完全是暗箱操作。它既没有立案日期,又没有开庭审理,更没有做亲子(DNA)鉴定;没有过程,只有结果。
二审的“审理查明”是污蔑诽谤我同上诉人:“一见钟情、私定终身并非婚同居”;二审的“本院认为”除了多次诋毁我同上诉人“非婚同居”外,而后就混淆是非、捏造事实。其部分原文是:“尹✘✘称小孩周✘是私生子的证据不足,且尹✘✘与周✘✘有未婚同居的事实,原法院确认周✘✘与周✘是继父子关系是不妥的;周✘✘经济收入较尹✘✘宽裕,并表示愿意全部负担周✘的抚养、教育费用,有抚养、教育小孩的有利条件,周✘由周✘✘抚养较为适宜。”见二审第三页第四至六行;第四页倒数第八至七行,倒数第二至第五页第四行。
恶毒法官因拐卖我儿需要而杜撰的判决书,具有不同寻常的几大“零”优势:
(1)360°无死角的程序违法,即“零”程序合法;
(2)所有的事实不清、证据全无,即“零”法律事实和依据;
(3)所有的法律适用都错了,即“零”正确法律条文。
然后:强制执行——抢夺儿童、拐卖儿童
一审法官坚决反对前继父入室强抢我儿子;恶毒法官凭借他们杜撰的虚假判决书,肆无忌惮的入室抢夺我儿子。
在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二审结案日)后的某天,就有“执法人员”带着“判决书”冠冕堂皇的登堂入室来进行“强制执行”,他们首先抢夺并“没收”了我儿子,然后,他们转手就将我儿子“赠送”给了前继父。前继父秒变成了我儿子的生父;我作为儿子的生母,秒变成了我儿子的陌生人。自从1995.9.11后,我亲生的、亲养了五年的儿子,我就既不能抚养、又不能探望了;恶毒法官彻底拐卖了我儿子。
恶毒法官从杜撰判决书,到后面的“强制执行”,这一系列的“神”操作,完全都是暗箱操作。我作为被上诉人、孩子的母亲,完全不知情。
恶毒法官拐卖我儿同人贩子余华英拐卖儿童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如果说有的话,那恶毒法官就是披着法律外衣的“合法”人贩子。
时至今日快30年,我作为儿子的生母,仍然在艰难维权,仍然是骨肉分离、亲情离散。前继父却还在鸠占鹊巢、享受着天伦之乐;恶毒法官犯了拐骗儿童罪,却还在享受着国家的高额待遇。前继父、恶毒法官,这些以法律形式来践踏法律,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的人,仍然都在逍遥法外。
我的电话:153076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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