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质百合2013
25-02-19 13:2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超话]# “不见面”的法官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中院;(1995)邵中民终字第196号简称二审,二审法官是黄万熙、段小林;二人简称恶毒法官。
(1994)洞山民初字第43号简称一审。
一审的“审理查明”是:“同居前原告就已怀孕”;一审的“本院认为”是:“原告与被告同居前就已有身孕 而且原、被告都承认周✘✘不是小孩周✘的生父。因此,小孩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与小孩的继父子关系因离婚而自然解除,被告不应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见一审第二页第二至三行,第三页第九至十二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二审是一审被告(前继父)觊觎前继子的抚养权而向中院提起的恶意诉讼。二审法官同上诉人恶意串通、凭空捏造不存在的“抚养权纠纷”。因此,二审案件就是虚构的“抚养权纠纷”案件,二审诉讼就是虚假诉讼。见一审第三页第九至十行。
二审案件,完全是暗箱操作:它既没有立案日期,又没有开庭审理,更没有做亲子(DNA)鉴定。
二审判决书就是二审法官把一审判决书篡改得“面目全非”并“添油加醋”而得来的,其形成过程大致如下:
1.二审隐匿了一审的主要证据
(1)同居前原告就已怀孕;(2)原告儿子的阴历生日;(3)被告强行把小孩从原告处带走...送给了原告;(4)原告...要求离婚和抚养小孩;(5)我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不要被告承担抚养费。见一审第二页第二至四行,倒数第七至六行,倒数第五至四行。第一页倒数第五至四行。这些内容在二审就“销声匿迹”了。
2.二审隐匿了一审判案的法律依据。见一审第三页倒数第五至三行,这些内容就消失在二审第二页第十二行的“偿还”后面、“据此”前面。
3.二审对应当采信的定案关键证据不采信,也不说明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见一审第三页第九至十行。
4.二审把造谣中伤、污蔑诋毁我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二审的“审理查明”是诽谤我同上诉人“一见钟情、私定终身并非婚同居”。二审的“本院认为”也是多次侮辱我同上诉人“非婚同居”。见二审第三页第四至六行;第四页倒数第八至七行,倒数第一行至第五页第一行。
5.二审法官滥用职权随意分配举证责任。这是法律适用错误,枉法裁判。见二审第四页倒数第二至一行。
6.二审法官把自己凭空捏造的“无效证据”作为判案依据采信,这是事实认定错误。见二审第五页第二行,第三至四行。
7.二审法官把上诉人扭曲的主观愿望作为判决依据采信。见二审第五页第二至三行。
8.二审法官使用含糊其辞、云山雾罩的方式来释法明理。
(1)见二审第五页第一至二行,第十一至十二行。“不妥的”、“处理欠妥”。这是以主观推论来认定客观事实。
(2)见二审第五页倒数第十至九行。请问:上诉人的哪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官应当公开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10.二审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二审没有公开一审判决的错误,而撤销一审的正确判决,就是枉法裁判、拐卖儿童。
11.二审法官的笔堪比马良的神笔。他们的“笔”把陌路人“变”成了我儿子的生父;把我对儿子的抚养权“变”得毫无踪影了。见二审第五页倒数第三至二行。
二审用虚假诉讼来进行枉法裁判,最后就是“强制执行”。
在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二审结案日)后的某天,就有“执法人员”带着“判决书”,肆无忌惮的私闯民宅来“强制执行”。他们首先抢夺并“没收”了我儿子,然后他们转手就将我儿子“赠送”给了陌路人(前继父)。陌路人秒成了我儿子的生父,我秒变成了儿子的陌路人。自从1995.9.11后,我亲生的、亲养了五年的儿子,我不仅被剥夺了抚养权,而且还被剥夺了探望权。恶毒法官“成功”的拐卖了我儿子。
在二审,我被“禁言”了,我被剥夺了一切诉讼权利,因此,直到我丢了儿子后,这些“神秘”的恶毒法官都没有同我见过面。
众所周知:人贩子拐卖儿童时,是绝对不会同被拐儿童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见面的,恶毒法官拐卖儿童时也不例外。
这些“神秘”的恶毒法官,他们以法律形式来欺骗法律,以法律形式来践踏法律,他们终将被法律反噬!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