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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珊珊案凶手仅坐牢三年半#

鼎鼎大名的董珊珊案,为何凶手王光宇仅获刑6年半?

答案就藏在相关报道中。

据检察日报报道,2010年1月12日,朝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注:并非热源所说的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认为应该按虐待罪追究王光宇的刑事责任,并于2010年4月1日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两审法院均以虐待罪判处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半。

根据当时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2-7年有期徒刑。

关于此案的定罪量刑问题,彼时即有专家分析,董珊珊案所涉情节是否已超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范畴,以及是否有过“集中殴打伤害”事实,成为其丈夫王光宇是否应由“虐待”升级定罪为“故意伤害”的问题,这应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其代理律师亦表示,王光宇对董珊珊的家暴殴打行为,一审判决中只提到2009年3月至8月,却并未强调同年6月17日至8月10日间,王光宇对董珊珊的集中暴力伤害。

律师认为,博爱医院ICU病房医生杜娟的一句关键性证言——“其中威胁她生命的是肺挫裂伤、腹膜后血肿”,未在一审判决中得到足够重视。

律师称,根据医生的证明,结合王光宇的笔录,她认为导致董珊珊死亡的并不是长期的虐待暴打,而是8月5日的一次严重殴打,但8月5日的关键性殴打在一审判决书上并未被提及。

当时,朝阳区检察院曾就上述质疑作出解释称:

承办人认为,王光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殴打被害人,「其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杀害或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是因感情纠纷而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的摧残和折磨。综合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王光宇具有杀害或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从客观上来说,「被害人董某是在被王光宇最后一次殴打完两个月后在住院期间死亡」,医护人员的证言及王光宇的供述均证实,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系王光宇长期殴打的行为所导致,鉴定结论亦证实被害人系殴打导致感染后脏器衰竭死亡。

也就是说,「被害人之死非系王光宇最后一次殴打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因长期遭受殴打、虐待而导致」。

因此,承办人认为,王光宇的行为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虐待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宜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

#有点看法#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