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定为故意伤害、判死缓?#律师回应徽剑遇害案网友疑问#】#徽剑案凶手死缓未限制减刑原因# 因长期发文揭露缅北电诈内幕,自媒体博主“徽剑”吴某被人以重金悬赏劫持、殴打,最终被遗弃荒山身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赵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13人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裁定公开后,“为何定为故意伤害、判死缓”“为何不限制减刑”等疑问,引发网友热议。@封面新闻 记者对照终审裁定书,采访了两位刑事律师。
针对为何定为故意伤害、判死缓?谭敏涛律师表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心态:故意伤害致死只有伤害故意,对死亡是过失;故意杀人则是希望或放任死亡发生。本案中,出庭检察员指出:发布任务“少校”下达的是劫持、问话、删文指令,并无杀人要求,赵某的暴力主要指向逼供和折磨。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仅有殴打、遗弃,没有杀人指令,实务中大量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也是本案和典型雇凶杀人案的区别。”
许涵林律师则指出,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赵某对死亡“持放任的间接故意”,而重击头部、昏迷后不施救、遮盖遗弃荒山,都是判断死亡故意的重要事实。“最初没有杀人预谋,不影响实施过程中可能形成杀人故意。”在她看来,裁定书主要解释了为何从非法拘禁转为故意伤害,却没有充分展开其与故意杀人的区别;侦查阶段赵某等4人正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的,罪名为何变更,说理有所欠缺。
裁定书显示,一审法院对赵某不立即执行的理由是,被害人自身疾病为次要死因、赵某归案后坦白;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时,又增加了“积极赔偿”这一因素。谭敏涛律师直言,本案通过境外软件悬赏买凶、预谋踩点、长时间折磨被害人、报复反诈爆料人,社会危害性极大,上述从轻因素不足以抵消,“死缓判决存有一定争议”。值得一提的是,二审出庭检察员虽强调本案社会危害性极大,但最终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为何不限制减刑?两位律师均指出,故意伤害罪不在“决定限制减刑”的七种列举罪名之中,裁定书也未记载赵某有前科,不属累犯。谭敏涛律师强调,限制减刑是“可以”而非“应当”,即便是列举罪名,法院仍需根据犯罪情节决定是否适用。按现行规定,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两年缓期满后如无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此后实际执行不少于15年,合计最低约17年,判决前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若被限制减刑,减为无期后实际执行不少于25年。 http://t.cn/AXj8EJ1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