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识猷
26-10-28 16:41 微博认证: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警方称幼童坠亡原因之一是母亲上班#

完全不能理解。

在伤害预防学和逻辑学里,对“因果关系”的界定应该有严格的阶梯式标准。

如果把一切背景因素都称为“原因”,会导致“无穷回溯谬误”——比如“如果当年不建造该栋楼房,孩子就不会坠亡”。

只有具备直接性、可预见性且违背应尽安全义务/监护职责的行为,才能被判定为事件的“归责原因”或“法律因果”。

不在事发现场、正常履行法定社会劳动的母亲,把幼儿交给神智正常的父亲监护,这是完全合乎监护职责的行为。

现场监护人的即时行为,才是导致幼儿坠楼的原因。

发布于 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