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称幼童坠亡原因之一是母亲上班#
完全不能理解。
在伤害预防学和逻辑学里,对“因果关系”的界定应该有严格的阶梯式标准。
如果把一切背景因素都称为“原因”,会导致“无穷回溯谬误”——比如“如果当年不建造该栋楼房,孩子就不会坠亡”。
只有具备直接性、可预见性且违背应尽安全义务/监护职责的行为,才能被判定为事件的“归责原因”或“法律因果”。
不在事发现场、正常履行法定社会劳动的母亲,把幼儿交给神智正常的父亲监护,这是完全合乎监护职责的行为。
现场监护人的即时行为,才是导致幼儿坠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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