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10-21 09:57 微博认证:娱乐法律师 法律博主

我觉得现在很好,公众人物开始自己发声了。

前几天吴越发声,我相信很多商家也会对ai明星肖像和声音卖货有所忌惮了。

说实话,这比我们娱乐法律师打上百个案件的普法效果要快得多。

因为这些人怕的不是赔偿(关键赔偿还抵不上商家赚的个位数),怕的是封号。

然后,我刚看到樊振东的这篇文字,#樊振东发文抵制偷拍# ,多好,偷拍这件事儿本来就似乎变成了内娱,现在也到了体育圈的潜规则一样。

不给偷拍,还觉得是公众人物耍大牌。

法律上的道理我都发过不知道多少篇了,其实偷拍者难道不知道违法?只是没有给到釜底抽薪和对他们有震慑力的惩罚罢了。

而现在公众人物自己出来说,而不是律师,不是工作室,不是经纪公司,因为公众人物是最有发言权的,这种偷拍不仅仅是在法律上违法,而且是对人心理的一种侵犯啊!

一个人如果总是处在一个可能被偷拍的情景和心理中,会出毛病的!

判断有没有侵害人格权,要结合身份、场合、行为目的、方式后果综合判断,不是一句“他是名人”就能全部豁免。

而隐私保护的是私人生活安宁,刺探、侵扰本身就属于侵害隐私的行为,并不以是否立刻发布作为成立前提。

换句话说:偷拍这个动作,完成拍摄、干扰到对方生活安宁的时候,侵权风险就已经产生了,延迟发布,只是后续扩大损害、加重过错的情节,不能洗白前面偷拍、尾随的行为。

如果拍完拿去发短视频、涨粉引流,那么可能还涉嫌肖像权侵权;持续跟踪围堵拍摄,严重的还可以构成寻衅滋事、治安违法。

当然,樊振东这篇文章我觉得也说出来一个现状。

有时候,真的很难分清楚哪些是球迷,哪些只是洋装球迷事后开始营销获利。

往往现场大家和和气气,但拍到了素材,转而就去售卖或者另有所图,就非常让人不齿。

法律不是万能的,就真的希望每个人都能用尊重的心态对待他人。

一如他所说:敬人者,人恒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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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