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社保缴费有新变化##多地社保申报要求本人签字确认#】
10月15日,据中国会计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裁量基准》首次将“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或少缴社保费”写入处罚事项清单,与欠税同属一类进行处罚裁量。明确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罚分三档:欠缴金额不足50万元,或欠缴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占应缴社保费比例不足30%,处1倍罚款;欠缴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比例超30%,或欠缴500万元以上且比例不足30%,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欠缴500万元以上且比例超30%,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社保追缴时效方面,2026年10月9日,江苏省人社厅就《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新增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税务机关或人社部门投诉,超过两年不予受理。
此前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已有类似两年时效规定,2025年3月深圳中院判决维持社保局对超过两年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起多地社保申报通知要求需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社保合规从“宽松缓冲”走向“严格落地”。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需履行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属于可自由协商处置的福利。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可能面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差额部分需用人单位补足,完全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未缴纳医保等其他保险的,劳动者可诉请赔偿实际损失;未依法缴纳可能影响企业征信、参与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各地执行情况不同。(中国会计报、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