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向秉持能忍则忍、能退则退的原则,不愿占用公共资源。但面对心乐之的公开不实言论,我不得不做出澄清与回应:
1. 心乐之并非我的独家代理公司,且心乐之从来没有竖屏短剧、话剧的经纪权限。
1.1. 我与东阳心乐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签订《经纪合同》,但我从未授予该公司独家代理我演艺活动的经纪权限。合同第2.3条明确约定,乙方(郭宇欣)完全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履行相关业务,我对自身演艺事业享有充分自主权。
1.2. 签约时双方已明确约定,心乐之经纪范围不含竖屏短剧、话剧,合同不涉及微短剧。签约一年多以来,竖屏短剧相关人员、宣传成本均由我自行承担,心乐之无权干涉,我在竖屏短剧领域取得的成绩与该公司无关。
2. 目前我的影视、商务资源并非来自心乐之的资源输出。
影视、商务项目,均由合作方主动联系我方后,交由前经纪人处理后续事宜。
3. 心乐之长期拖欠我的演艺收入报酬。
部分演艺项目由心乐之对外签约,项目款项打入该公司账户。直至今日,心乐之仍然拖欠我的演艺收入(包含片酬及商务等项目分成在内的全部演艺收入)。
因案件尚在审理阶段,不便披露更多细节。
2026年初双方产生分歧后,我始终希望双方可以坐下来协商解决,但心乐之负责人一直避而不见,无论我本人沟通或是第三方斡旋,均无法取得会面。自2026年1月12日起,我未曾见过这位所谓经纪人。在正常工作被不断干扰之下,我万般无奈,于2026年1月26日正式通知心乐之解除《经纪合同》,终止双方合作;并于2026年2月2日向法院起诉并追讨被拖欠的演艺收入。
目前,我与心乐之的案件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一切以司法裁判结果为准,恳请大家理性看待,不再被不实信息误导。我会继续专注作品,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的答案。
郭宇欣
2026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