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博主在聊#女子不满分手找网红造谣羞辱前男友# 这个话题,点进去看了一下,感觉这个判决有些问题哈。
就是一个女的跟一个男的分手后,难以释怀,心生怨恨,于是便找了顶着“正义”人设的网红博主,帮她出头,女的付了8000元钱,委托这个网红博主给她出面,给前男友施加压力,让前男友低头服软。
这个网红博主收了钱之后,便去骚扰对方,还捏造谣言,给人家的私家车位倾倒粪便,等等,最后被判处寻衅滋事罪。
而这个女的,报道说“虽存在付费委托他人施压泄愤的过错,但主观上因婚恋纠纷维权无门,被网红虚假人设误导,并无蓄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观恶性,检察机关依法不予追究。”
有一说一,这句话我没看懂。
是否定罪的核心依据是,看她是否参与、是否知情。
主观上是否知情,客观上是否参与。
跟她主观上是否因婚恋纠纷而导致维权无门,没有关系,她委托的网红,也不存在她反过来被网红误导的说法。她有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恶性,我觉得跟前两者没有关系。
法律定罪讲逻辑,讲证据,而不是讲感性。
如果她知道这个网红会干这些事,她还委托了对方去干这些事,则她不存在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恶性的说法。如果她明知对方会干这些事,她还委托对方去干这些事,她在主观上怎么没有做这些事的故意呢?
假设性别换一下,一个男的被女朋友甩了,这个男的做了同样的事情,他能获得同样的结果吗?
如果能,我不说什么。
如果不能,作出这种处理结果的检察机关,好意思么?#热点观点#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