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网友说,美国是追求“程序正义”,我认为很多时候这个说法是正确的。
今天我就遇到一件事。
大概晚上十点,急诊室收到加州高速公路巡警的通知,说有个四岁男孩呼吸困难,在赶来医院的路上。但是我们医院在装修,急诊室的停车场改动了,他们作为高速公路巡警,无法确定准确定位,希望我们协助。我们也干脆,直接打开直升机停机坪的高射灯。不久我们就见到三辆车开来。第一辆和第三辆都闪着警灯,中间一辆是私家车。
三辆车停下后,私家车中一位女士抱着一个男孩下来,我们马上接手治疗。孩子只是哮喘发作,马上用药稳定下来了。
有趣的是私家车的司机,也就是孩子的父亲。警察让他把车停好,然后要求他下车,给他上了手铐。
原来高速公路巡警发现这辆车在高速上超速,而且危险转道,所以把他拦下。但是看到孩子有医疗需要,所以马上联系另外一辆警车,前后保护送来医院。
但是司机在高速上面确实违规了,而且这种开车方式可能危及到其他车辆。所以按照法律必须拘留。这种拘留往往很快就会放出来。然后司机需要上法庭。那位警官也很老实的说,他无权放司机走,因为他只有执法的权利。但是到了法庭上,告诉法官实情,法官大概率无罪释放。但是作为警察,他无权做出无罪判决。
这就是“程序正义”,是不是觉得有些: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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