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我国司法的特色之一,用好了,是好事,可以低成本地化解很多人民内部矛盾、琐事,避免矛盾激化。
但凡事过犹不及,滥用调解,不但无助于化解矛盾,还会给社会培养出一批刁民恶徒。
个人以为,调解应该主要用于双方都有过错都有责任且事情不大的情况。双方都有责任,又是屁大的事,就不详细分辨谁对谁错了。多做自我批评,互相让步,解决了。
对于是非对错很分明、很清楚,尤其是一方故意寻衅滋事的,我看不适用调解。警察应该理直气壮地主持正义,申斥训斥滋事那一方,勒令其收敛。警察如果态度严肃,绝大部分恶徒都会知难而退。
如果那人没完没了,声称要打官司诉讼,警察应该向另一方出具警方意见书。这是法官重要的参考依据,有助于避免某些人恶讼、缠讼,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避免法律成为恶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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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