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学习!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国家最高审判机构首次针对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出台专门司法裁判规则。原文:http://t.cn/AX0ThGZE
1️⃣归责原则
《意见》第3条明确:除法律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外,涉AI侵权统一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过错责任原则。
这个其实原因AI技术尚处发展期,将不当加重开发者/提供者负担,法院需综合考量几个方面:
1.AI应用场景与自主化程度
2.技术/信息透明度
3.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
4.开发者已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5.使用者对损害的预见与控制能力
实务提示:生成式AI服务属「服务」而非《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AI幻觉导致损害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而非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已有判例支持)。
2️⃣人格权保护扩张:声音权益、死者利益与禁令制度
1.声音权益独立保护: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训练语料,模仿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这是司法对《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声音参照保护规则的具象化。
2.死者虚拟形象保护:擅自制作死者虚拟数字形象致其姓名、肖像、名誉受侵害,死者近亲属可依据《民法典》第994条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3.人格权侵害禁令(第8条):针对AI换脸造谣等"损害难以逆转"的情形,允许诉前/诉中申请禁令,可责令行为人停止,也可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AI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3️⃣AI服务提供者责任:引入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约等于避风港原则)
《意见》第7条对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引入类似《民法典》第1195条的【通知—删除/屏蔽】规则:
【责任触发】权利人发出含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的通知→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屏蔽指令等必要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担责。
4️⃣产品责任边界:不可以实物为载体
《意见》第9条强调,依据《产品质量法》,只有以实物为载体的人工智能产品(如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方可适用产品责任规则,纯软件服务被排除在外。
1.缺陷认定标准:综合考量产品性质用途、自主学习能力、升级更新情况、用户控制程度、是否符合国标/行标,重点审查生产者是否就适用场景、固有局限及可预见风险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2.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依《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因车辆缺陷致损可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辅助驾驶场景下车辆缺陷+驾驶人过错结合致损,可同时请求二者承担责任(按份或相应责任)。
5️⃣知识产权:责任与控制能力、注意义务相匹配
1.AIGC侵权(第12条):AI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不得以"系AI生成"为由免除责任。法院综合考量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必要措施及获利情况,合理认定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责任。
2.开源软件责任豁免(第13条):开源开发者/提供者免费公开代码模块并说明功能与安全风险的,他人使用致侵权,法院可以认定其不承担责任——体现对开源生态的司法宽容。
3.AI发明创造可专利性(第14条):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的AI相关发明创造可获专利保护;自然人对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认定为发明人。
6️⃣明确可以使用AI辅助诉讼(虽然没说同意,也没说不同意,没想到)
《意见》第19条明确,诉讼参与人使用AI生成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提交前须核实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并向法庭说明使用情况,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但是利用AI伪造证据、篡改生成内容标识、虚假诉讼→驳回诉讼请求+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刑责。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