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每日一题# #决战法考# 第7题答案
1.甲市监管分局。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报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处理决定书》是以甲市监管分局的名义作出的,即使经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仍应以甲市监管分局为被告。
2.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该行为目的是为了风险防控。当银行出现资本充足率不足或经营风险时,监管部门通过限制业务和红利分配,是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保护存款人利益。这符合行政强制措施“预防性、暂时性”的特征。
3.属于。《处理决定》的性质为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4.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如果已经立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以涉及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的,属于法定的复议前置情形。奥康商业银行未经过复议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如果已经立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题注意】
1.对于第1问,阅卷一般看关键词,这个题只需要有“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即可满分。另外,诉讼看名义之类的口诀,阅卷松也可以得分,但不一定会松。
2.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而《处理决定》中两个行为的直接目的是“救济与纠错”。如果考生不能判断目的,也可以根据题目中给出的【关联法条】寻找蛛丝马迹,本题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政机关作出的审慎监管措施是一种防范金融风险的暂时控制手段,在金融机构整改后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行政机关会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这种暂时性、不知道解除时间的手段一般为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也可以根据第46条分析性质,如果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拒绝执行本法第37条规定的措施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罚,但处罚内容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只有拒绝执行37条才会出现46条的处罚,说明37条中涉及的审慎监管措施并不是处罚,而是惯常在处罚之前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3.如果考生担心行为定性错误,导致受案范围上面答题方式出问题,安全起见,就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去答题,肯定没问题,反而是我更加推荐的万能答题方法。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