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应50岁男子隔空猥亵女童# :网络隔空猥亵属于猥亵儿童罪的法定情形,无需双方发生线下肢体接触 】#隔空猥亵是个啥#?8月24日,#央视曝光隔空猥亵#登上热搜,据了解,10岁女孩晓棠在社交媒体上结识一名自称16岁的“闺蜜”姐姐,对方多次以“姐妹私房话”为借口,持续诱导晓棠拍摄并发送自身私密照片和视频。警方介入调查后查明,该账号实际操控者是50岁男子苏某某:他先以交友、处闺蜜的名义添加好友,利用低龄未成年人对青春期身体变化的好奇心,有预谋地将聊天话题逐步引导至私密身体相关内容,还主动向晓棠发送号称是自身私密部位的影像素材,以“我发了你也发”的话术诱导。
4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某某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那么,这样的“隔空猥亵”一般如何认定?又该如何量刑呢?当“隔空猥亵”发生,受害者及其家长应该如何维权?
8月24日,@钱江视频 记者采访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陈松涛律师,陈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我国司法实践早已明确,网络隔空猥亵属于猥亵儿童罪的法定情形,无需双方发生线下肢体接触。本案中苏某某通过网络伪装身份、诱导未成年人发送私密影像的行为,完全契合该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形,属于典型的网络隔空猥亵。
陈律师解释,猥亵儿童罪的基础法定量刑区间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存在猥亵儿童多人或多次、造成儿童严重身心损害、手段恶劣等法定加重情节的,量刑区间升格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已查实苏某某猥亵2名未成年人,另有10条疑似受害线索,属于“猥亵儿童多人”的法定加重情形,法院在五年以上区间内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话筒]孩子遇到“隔空猥亵”,家长应该怎么做?
陈律师建议,随着电子设备的普及,家长应提高对“隔空猥亵”的风险防范意识。一旦家长发现自家孩子的社交软件有相关内容,要第一时间封存孩子的涉案手机,完整保留嫌疑人的社交账号聊天记录、语音、视频、转账记录等原始数据,绝对不要随意删除聊天内容。此外,要同步留存完整的、已发送的私密照片、视频等原始文件,不要随意转发、扩散,避免造成二次传播,还要完整记录孩子描述的整个事件经过,形成书面的情况说明,配合警方制作询问笔录。并且,有条件情况下,还要第一时间带孩子做心理疏导,同步留存心理咨询、心理诊疗的相关记录,作为后续佐证损害后果的证据。
另外,陈律师也表示,受害者家属可主张民事赔偿,向嫌疑人主张孩子的心理诊疗费、心理咨询费、后续康复治疗的全部相关费用;也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该类案件中未成年人遭受严重心理创伤,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力度较高;还可以要求嫌疑人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帮助未成年人修复名誉和心理创伤。
[话筒]那么,平台是否需要担责?
陈律师告诉@钱江视频 记者,若平台明知涉案账号存在诱导未成年人发送私密影像的违法线索,未及时采取封号、限流、删除内容等管控措施,平台可能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若平台未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强制义务,监管部门可对平台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平台相关负责人也可能被处以罚款。若平台发现违法线索后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平台还可能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 http://t.cn/AXpKU1d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