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孙子不捧骨灰盒被查出非亲生#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基础,婚姻是家庭的核心和纽带。这种判决已经构成对家庭、婚姻、血缘及其利益关系的解构了。
说得再明白点:是来掘咱社会的根了。
🚩“孩子出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法律上就能形成合法有效的父子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子关系以出生事实为基础,遵循"谁分娩,谁为母;谁使受孕,谁为父"的推定原则。
法律当然也承认拟制血亲的父子关系,这分为两种,一是通过法定收养程序建立的父子关系;一种是因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的继父子关系。
如今广西这户家庭的情况,不存在再婚,继父子关系排除。没走法定程序,收养关系不成立。甚至父亲生前压根不知道孩子非亲生,他一直是按血亲关系在抚养。
如果孩子真不是亲生,还形成了事实上的父子关系,那在享有这种“父子关系”带来的权利以前,是否该先追究孩子的生身母亲婚内义务缺失,以及是否构成欺诈?
🚩“DNA鉴定机构受理案件时未成年人监护人并未到场确认鉴定事项,也未履行身份核验等程序,鉴定意见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
——当监护人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因为欺诈原因,不愿意进行孩子的亲子鉴定。而这份亲子鉴定关系到死者的遗产分配,遗产继承的原则又是基于亲缘关系。
那么已死亡一方的直系亲属是否有权利进行亲子鉴定?即使不具有,是否有委托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来进行鉴定。尤其是对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的嫌疑,与当前实际经济利益的分配,鉴定的结果将直接决定上述问题定性的时候。
如果到这样,法律依然无法确保进行鉴定,这到底是原告的问题,还是法律的问题?法律该不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法院认为本案存在诉权主体问题。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时,父或者母可以提起诉讼,对于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亲子鉴定请求不予支持。”?
——与上文相同,对于亲子关系的鉴定本质上涉及到已成为死者的父亲一方,其个人财产的合法分配,以及其生前还有其亲属,基于血亲关系而履行的抚养义务,乃至超越义务的经济和感情投入。
那么在父亲本人已死,另一方母亲基于个人利益,可能阻碍鉴定与起诉流程的时候,死者的父母作为血缘关系最近的人,是否享有起诉的权利?
🚩这三个点如果都能点歪,以后婚内出轨、李代桃僵、亲子生养、继承关系全能给咱搞乱了。而且还片面强调父母子小家庭,排除其他血亲的大家庭。
最后乱的不只是一个个家庭、一段段婚姻,那将是整个社会大动荡,人际大失信、代际大隔离。
还嫌现在结婚率、出生率不够低是吗?
🚩还有,不光孩子的母亲是女性,死者的母亲也是女性。我听说陆奶奶很可怜,知道孙子非亲生,人都崩溃住院去了。
儿子没了,孙子没了,儿子留下的财产还要没掉很多。
那些张口闭口保护女性权利的,是不是更该关注一下这个可怜的老奶奶,也去帮帮她?
该不会是“男女应该平等,但女性更平等,有的女性还要更更平等”?
我们是人类社会,不是畜牲们的庄园。
🚩所以问题又来了:为什么有的人总拿法律来挑战大家的常识?连道德底线都守不住的,那还能是法律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