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购票填错名退票被扣553元手续费##买机票填错名被扣费法院判航司退还#】购票人在航空公司小程序上填写订单过程中填错旅客姓名,退票时被扣取票面金额65%的手续费,消费者自己信息填写错误责任该如何认定?航空公司应否提供免费补救措施?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结了一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26年1月,顾女士通过某航空公司微信小程序,为其朋友任某甲购买杭州至绵阳的机票一张,票价920元。填写订单过程中,顾女士误将乘机人姓名输入为“任甲某”,身份证号码无误。顾女士很快发现该错误,多次联系该航空公司客服人员沟通补救事宜。但某航空公司认为顾女士的情况不符合公司制定的“退票规则”和“更改规则”,该订单无法更改乘客信息,且该姓名错误客票无法顺利登机,顾女士只能按自愿退票处理。
因沟通无果,顾女士通知任某甲自行购票,任某甲购买了同一航班的机票并使用。顾女士遂申请退票,在被扣除553元手续费后,顾女士获得退款金额367元。协商无果后,顾女士于3月19日将某航空公司诉至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要求退还手续费553元。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本案的姓名书写错误是否属于错购机票情形,以及如果属于错购机票情形,某航空公司是否应当全额退还机票价款。
一方面,法院明确了本案姓名书写错误属于错购机票情形。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航空公司要为旅客错购机票(例如姓名书写错误、重复购票等)提供免费补救措施。在界定旅客错购情形时,应当把握合理且包容原则,对于航空公司无法证明旅客非错购情形的,均应视为错购,并提供免费退票等服务。案涉情形明显属于轻微拼写错误或者操作失误,仅名字部分顺序颠倒,且身份证号码完全正确,并未实质改变乘机人身份。顾女士在付款后半个小时内就发现姓名填写错误,多次联系被告客服寻求补救。为了顺利出行,旅客任某甲于同日自行订购同一航班机票并出行,再次说明案涉购票行为确系实际出行之需要,无变更乘机人的意图,亦非恶意占座或故意违规操作,属于合理的错购情形。
另一方面,法院对于某航空公司的“更改规则”案涉条款进行了审查。法院指出,关于扣除手续费行为某航空公司以符合公司制定的“更改规则”为由进行抗辩,但该“更改规则”在界定旅客错购情形时,关于姓名颠倒的错误,仅通过列举形式确定了一种可以免费更改的情形,即“张山”错写为“山张”,并明确规定其他错误情形仅能按照自愿退票处理,根据退票时间等因素收取相应的手续费。该规定虽然在被告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但是没有把握合理且包容原则,界定范围过于严苛,且在顾女士有证据证明确系错购的情况下,某航空公司仍根据该规则,拒绝为顾女士提供任何免费补救措施,因此法院认为对该抗辩意见应不予支持。
综上,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航空公司向顾女士退还553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某航空公司已向顾女士足额支付退款。via.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