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6-07-31 18:36 微博认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鄂检新闻#【“野味”生意经?不“刑”也得挨罚!】2024年初至2025年,市民左某在本地农贸市场收购刺猬、夜鹭、黑水鸡等80余只“三有”保护动物,转售至餐馆供食客食用并从中非法获利。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全面审查案情,依法对被告人左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流程,刑事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移交行政检察部门跟进监督,经核查在案证据,认定左某非法售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随即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对左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行后,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线下联合普法,办案检察官、执法人员带着左某走进乡镇社区、农贸市场、沿街餐饮门店张贴保护海报、发放普法资料,左某结合亲身违法经历现身说法,工作人员逐条讲解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定,清晰划分猎捕、收购、售卖、食用野生动物的行政与刑事违法边界,纠正了不少经营者存在的认知盲区。@正义潜江